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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及母親遭丈夫家暴致輕微傷、輕傷二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獲法院支援

  • 由 北青熱點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17
簡介人民法院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被申請人陳述、向公安機關調取的出警記錄、《鑑定意見通知書》,以及申請人提交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存在較大可能性,申請人的前兩項請求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

輕傷鑑定費用多少錢

11月25日是聯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海淀法院瞭解到,近期,該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女子及其母親遭受丈夫家暴分別造成輕微傷、輕傷二級,其丈夫正處被取保候審階段,女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獲法院支援。

申請人劉某稱,其與被申請人李某系夫妻關係,李某對自己實施了家庭暴力。2022年3月10日,李某將劉某及劉某母親毆打致傷,報警後,公安機關鑑定劉某構成輕微傷,劉某母親構成輕傷二級。目前,李某處於被取保候審階段,故請求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人民法院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被申請人陳述、向公安機關調取的出警記錄、《鑑定意見通知書》,以及申請人提交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存在較大可能性,申請人的前兩項請求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予以支援。另結合對雙方的詢問內容,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具備遷出住所的現實條件,考慮到公安機關已經對被申請人採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故第三項請求不符合人身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家庭暴力具有持續、頻繁、隱蔽的特點。為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國家不斷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自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暴法》)頒佈後,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其他六部門釋出《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遭受家庭暴力者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哪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條及《規定》第三條,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員之間的以下行為:①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凍餓;②經常性地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法條未窮盡列舉侵權方式,加害人實施的行為客觀上對受害人造成了身體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均可能被視為家庭暴力。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應提供明確的被申請人資訊、具體的請求以及證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相應證據。

如何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現實危險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條及《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以下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1)保留在公安機關的資料: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及時報警形成公安機關的相應檔案材料。若家庭暴力的情節較輕的,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對加害人的告誡書,亦可作為證明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具有相當的客觀性,當事人自行無法獲取的,均可在立案後申請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2)保留在診療機構的資料:受害人應及時就醫,進行傷情鑑定;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屬於留存於第三方機構的檔案,具有相當的客觀性,上述資料在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明標準時,亦可作為證據提交。

(3)保留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婦聯、公益機構等單位組織的資料:國家推行建立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工作機制,及時干預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可向單位或居所所在的相關部門和組織報告,尋求臨時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調解,故在上述單位留存的記錄均可作為證據提交。

(4)當事人自行製作的資料:包括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視聽資料、通訊記錄、證人證言等。受害人自行拍攝的施暴過程或受傷部位的視聽資料有利於還原案件事實,在符合證據的基本形式要求下亦可作為證據提交。受害人及時留存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書面信件、通話錄音、證人證言、個人陳述等,在符合證據的基本形式要求下可作為證據提交。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的條件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申請人可申請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該項禁令屬於作為禁令,執行起來難度更大,因此法官會考慮作出該禁令應是必要的和可執行的。

必要性指家暴行為或危險的程度須達到只有透過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才能予以阻止的情形。家庭暴力存在不同程度,若被申請人在經有關部門訓誡後,有較好的認錯態度,其本人具有較高的認知能力以及較好的情緒控制能力,則可認定其危險性較低,無需透過責令其遷出住所的方式對其申請人進行保護。而當被申請人實施的暴力程度較重、頻率較高,對申請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時,則可認定存在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的必要性。

可執行性主要包含兩層考量因素,一是考慮被申請人是否有其他居所居住,二是考慮責令其遷出是否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若被申請人無其他居所,或者存在身患疾病、年事較大導致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均不宜責令其遷出住所。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效力

根據《反家暴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自作出之日六個月內有效,失效後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被申請人違反裁定書的內容,法院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意見》中對各部門的職責以及協助執行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規定,對受害方給予了有效的法律保護。

反對家暴,人人有責。為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需要每一個人的遵守與維護。

通訊員 鄧可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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