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武術

浙江龍游:妻子婚後患病,一個想離婚一個想撤銷婚姻,都不許!

  •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武術
  • 2022-12-13
簡介民法典增加規定夫妻一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此事由請求撤銷婚姻

女方生病了可以離婚嗎

「本文來源:中國法院網」

浙江龍游:妻子婚後患病,一個想離婚一個想撤銷婚姻,都不許!

說好的夫妻之間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當我婚後身患重病,你卻只想知難而退

近日,浙江法院審理了兩起婚姻糾紛

一個因妻子婚後患病藉機離婚

一個因妻子婚後患病要撤銷婚姻

法院給出的答案都是“不許”

浙江龍游:妻子婚後患病,一個想離婚一個想撤銷婚姻,都不許!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藉機離婚

張某和李某在網路上相識相戀,於2018年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後,夫妻兩人共同經營一家料理店,日子過得平淡卻充實。

然而,妻子李某不久後在體檢中被檢查出患有早期宮頸癌。2020年10月,李某接受手術治療,丈夫張某照顧李某直至出院。出院時,醫囑建議術後2年每3個月複查1次。2021年春節前後,李某回孃家居住,張某卻發起了高燒。之後張某以自己生病卻未能得到妻子照料和經濟支援為由,訴至桐鄉市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李某表示雙方感情並未破裂,只是暫時因為自己身體原因,無法身體力行照顧生病的丈夫,但她也經常在語言上關心丈夫,噓寒問暖。

浙江龍游:妻子婚後患病,一個想離婚一個想撤銷婚姻,都不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系自由戀愛且婚後共同生活數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種扶養義務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繫和存在的基本保障,也是婚姻所負載的基本功能,包括經濟供養、精神慰藉和生活照顧。夫妻相互扶養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法定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積極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某剛剛接受宮頸癌手術治療,正處於術後醫囑恢復期,張某作為配偶,理應承擔扶養義務,而非藉機退出婚姻關係。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認為妻子有意隱瞞疾病病史

丈夫請求撤銷婚姻

王先生與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雖然二人已過不惑之年,但懷著對愛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登記結婚。期間,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8萬元彩禮,還送給了女方其他財物。

婚後2個月,李女士確診了乳腺癌,併到多家醫院就診。對於自身患病的情況,李女士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告訴丈夫,直至丈夫在一次偶然的機會,發現了妻子的診療材料。王先生知道後,覺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發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訴至龍游縣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與李女士的婚姻關係,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及財物。

浙江龍游:妻子婚後患病,一個想離婚一個想撤銷婚姻,都不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要求撤銷婚姻關係,但其妻確診乳腺癌的時間晚於二人結婚登記的時間,並不存在婚前隱瞞的事實。而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事實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前,故由該事實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並未將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僅將脅迫婚姻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二人的婚姻關係屬於脅迫婚姻,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對於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應該給予多些信任、關懷、體諒和包容,共同努力經營夫妻關係,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知識點

一、什麼是可撤銷婚姻?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與2001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結婚的某個要件,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效力的婚姻歸於無效。

婚姻法只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可撤銷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型別。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二:一是因脅迫而結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婚姻法第十條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規定為婚姻無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編纂刪除該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民法典增加規定夫妻一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此事由請求撤銷婚姻。

二、哪些疾病屬於應當告知的“重大疾病”的範圍?

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參照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三、婚後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並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於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後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時患病、是否患病難以預見,且婚後患病並不能溯及影響到另一方是否決定結婚的真實意思,故婚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相關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並不知曉已患病事實,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鑑於其並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並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任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