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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情展現

  • 由 葛律師法律諮詢 發表于 武術
  • 2022-11-30
簡介7條,被鑑定人構成八級殘疾

氣顱症是診斷嗎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情展現

基本案情

2021年x月x日8時許,被告申x駕駛電動腳踏車在xx市xx區xx鎮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x路口左轉向西與沿xx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譚XX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致譚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事故責任經交警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傷情鑑定意見

1。關於被鑑定人譚XX致殘程度的評定:根據委託單位提供的案情及傷情材料,2021年x月x日,被鑑定人譚XX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顱內損傷伴腦震盪、腦脊液鼻漏、顱內積氣(氣顱症)伴蝶竇、篩竇、上頜竇積血、顱底骨折、左側眼眶下壁及外側壁骨折伴眼眶挫傷、蝶骨骨折伴左側上頜竇骨折、左側視神經損傷、左眼失明伴左眼球挫傷、左側顴弓骨折、右上葉肺部感染伴肺挫傷等,根據病歷資料及我所檢驗、閱片所見,以上診斷成立,損傷與本次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經住院予止血、預防顱內感染、腦保護、抗感染、抑酸預防應激性潰瘍、控制血糖、血壓、維持生命體徵、維持水電酸鹼平衡等治療後,被鑑定人現病情穩定,可以評殘。目前查體見被鑑定人左眼無光感,瞬目反射消失,屬左眼盲目5級,對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8。2。7條,被鑑定人構成八級殘疾;

2。關於被鑑定人譚XX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人數、營養期的評定: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學理期、營養期評定規範》第4。6條、第4。7條、第5。1條、第5。4。4條、第7。2條等相關規定,結合被鑑定人顱內損傷伴腦震盪、腦脊液鼻漏、顱內積氣(氣顱症)伴蝶竇、篩竇、上頜竇積血、顱底骨折、左側眼眶下壁及外側壁骨折伴眼眶挫傷、蝶骨骨折伴左側上頜竇骨折、左側視神經損傷、左眼失明伴左眼球挫傷、左側顴弓骨折、右上葉肺部感染伴肺挫傷等實際醫療情況及病情轉歸,其傷後需要加強休息,設定護理,補充必要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及加速損傷的康復。故綜合考慮認為其受傷後需設定的誤工期以180日為宜,護理期以60日為宜,營養期以60日為宜;本所建議護理期間設定1人護理為宜。

案件結果

調解結案:

一、雙方一致確認原告受傷的總損失為370000元,按責被告申x承擔50%賠償責任為185000元,扣減已給付的15000元,再行向原告譚XX給付賠償款170000元。於2022年x月x日前給付原告譚XX賠償款70000元,於2022年x月x日前給付原告譚XX50000元,於2023年x月x日前給付原告譚XX50000元(該款直接匯至原告譚XX在中國工商銀行xxx路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內,卡號:xxxxxxxxxx),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時足額給付,則原告可按照200000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時扣減已給付部分的款項;

二、原被告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全部處理完畢,雙方不得就事故再行向對方主張權利,日後雙方無涉。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05元、鑑定費2100元,合計330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原告已預交,被告應給付的部分已在協議一中結算給付原告)。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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