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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 由 習法惠眾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31
簡介本案中,於先生送給王女士的首飾雙方均認定是彩禮,而王女士與於先生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於先生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所以於先生要求王女士離婚時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婚前彩禮離婚時退嗎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等,依據傳統風俗,有時男方為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給女方彩禮。但收了彩禮不一定與子偕老,當雙方沒能結婚或者最終離婚時,彩禮返還問題在雙方家庭之間往往會引發激烈的矛盾。如何判斷特定財產究竟是普通的贈與還是彩禮。

婚前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一、

婚外戀情中不能送“彩禮”

王某(男)與田某(女)於

2008年9月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王某多次向田某的賬戶匯入資金共計20萬元,用於田某開辦公司,雙方約定以經營收益作為

婚後共同生活的經濟來源。

2010年9月,田某要求與王某斷絕戀愛關係。后王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田某返還彩禮20萬元。田某稱,王某一直處於婚姻關係中,其從來沒有和自己約定結婚,因此王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要求退款沒有依據。

惠律師看法

:依據傳統風俗,給付彩禮的目的在於

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為彩禮。因此,在給付彩禮時,雙方應當滿足結婚的其他法定條件。王某與田某戀愛期間,王某另有婚姻,也就是

“婚外情”,雙方不具備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婚外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為彩禮。在婚外另有戀情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應當被法律禁止。因此,對於婚外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為彩禮要求返還。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

婚前贈與和彩禮

的區別

邢某(男)與程某(女)經他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不久後同居,期間邢某為程某購買了羊絨大衣等名貴衣物及金銀首飾,還主動給了程某一萬元現金。後邢某提出分手,並要求程某返還為其購買的羊絨大衣、白金首飾等財物,遭到拒絕後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衣物、首飾及現金。程某認為,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後,這些都是普通的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

惠律師看法:

彩禮的給付目的在於將來締結婚姻關係,這一給付目的將彩禮與一般的贈與行為區別開來。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互贈禮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並不以結婚為目的,則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要求返還。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較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非彩禮。本案中的羊絨大衣即屬於一般贈與,而諸如大額現金、汽車、貴重金屬等物品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特別是戒指等飾品具有特殊的象徵性意義,是為了締結婚姻而贈與,應當認定為彩禮。法院最終判令程某返還邢某金銀首飾及現金。駁回了邢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三、離婚時的彩禮返還問題

王女士與於先生登記結婚,婚前於先生送給王女士一套首飾作為

彩禮

,又拿出自己的積蓄5萬元幫王女士還了車貸。後來,由於雙方經常為瑣事爭吵,夫妻關係惡化。於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王女士返還首飾和車貸款。王女士同意離婚,但辯稱首飾是於先生給的彩禮,購車款是於先生贈與她的,於先生無權收回;於先生認為彩禮是為了雙方能夠共同生活才給王女士的,而供車款是自己的婚前存款,是基於

婚姻關係

才幫助王女士還車貸款的,如果婚姻關係解除,王女士理應返還。

惠律師看法:

根據最高法院《

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規定,如果雙方沒有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或者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但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分手或者離婚時,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的結果就是發生贈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由贈與人轉給受贈人,除非有法定可撤銷情形,否則贈與人無權要求對方返還。

本案中,於先生送給王女士的首飾雙方均認定是彩禮,而王女士與於先生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於先生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所以於先生要求王女士離婚時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於先生在結婚之初給付王女士的5萬元購車款應當視為對王女士的贈與,且並沒有附贈與條件,因此於先生沒有法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故於先生要求王女士返還購車款沒有法律依據。

溫馨提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依據。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彩禮應予返還。若給付彩禮後雙方已經結婚的,則只有在雙方離婚時,符合兩種特殊情況的彩禮可以返還,一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訴訟中,除了要對法院的處理原則心中有數以外,還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分清訴訟主體。在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能結婚的,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應以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因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為夫妻雙方,故訴訟中只能以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由接受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其不得以其不是實際接收人為由拒絕返還。

二是舉證責任承擔。原告首先要證明財物的性質為彩禮,即財物的給付是以雙方將來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還

需要證明彩禮原屬於自己所有。為此,原告需要提交購買財產的原始票據、銀行轉賬存根等充分的證據材料。締結婚姻關係作為接受彩禮一方的抗辯理由,相關證據亦應當由其提出。在給付方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

“生活困難”時,則在給付事實的基礎上要達到一個相對嚴格的“困難”的證明標準,即須證明透過其正常付出仍不能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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