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足球

以案釋法|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的界分

  • 由 棗莊司法 發表于 足球
  • 2022-09-17
簡介陳天傑在被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輕傷、紀某某輕微傷,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相互鬥毆怎麼判罰

以案釋法|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的界分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陳天傑和其妻子孫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亞市某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22時許,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歿年19歲)和紀某某飲酒後,看到孫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孫某某。陳天傑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孫某某將被調戲的情況告訴陳天傑。陳天傑便生氣地叫容某乙等人離開,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會。

此後,周某某摸了一下孫某某的大腿,陳天傑遂與周某某等人發生爭吵。周某某衝上去要打陳天傑,陳天傑也準備反擊,孫某某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某甲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周某某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衝向陳天傑,但被孫某某攔住,周某某就把鐵鏟扔了,空手衝向陳天傑。孫某某在勸架時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來,陳天傑準備上前去扶孫某某時,周某某、容某乙和紀某某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陳天傑邊退邊用拳腳還擊。

接著,容某乙、紀某某從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米,空心,直徑約4釐米)衝上去打陳天傑,在場的孫某某、劉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攔,容某甲阻攔周某某時被掙脫,紀某某被劉某甲抱著,但是一直掙扎往前衝。當紀某某和劉某甲挪動到陳天傑身旁時,紀某某將劉某甲甩倒在地並持鋼管朝陳天傑的頭部打去。因陳天傑頭戴黃色安全帽,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天傑的左上臂。

在此過程中,陳天傑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某某,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開啟長約15釐米,刀刃長約6釐米)亂揮、亂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紀某某、劉某甲受傷。水泥工劉某乙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某某、容某乙和紀某某見狀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天傑砸過來。容某乙被陳天傑持小刀捅傷後跑到工地的地下室裡倒地,後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鑑定,周某某的傷情屬於輕傷二級;紀某某、劉某甲、陳天傑的傷情均屬於輕微傷。

【處理結果】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後滋事,調戲被告人陳天傑的妻子,辱罵陳天傑,不聽勸阻,使用足以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天傑。陳天傑在被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輕傷、紀某某輕微傷,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第一,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質存在本質差異。對於因瑣事發生爭執,引發打鬥的,在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互毆還是防衛時,要綜合考量案發的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本案中,陳天傑在其妻子孫某某被調戲、其被辱罵的情況下,面對衝上來欲對其毆打的周某某,陳天傑也欲還擊,被孫某某和劉某甲攔開。陳天傑在扶勸架時被推倒在地的孫某某時,周某某、容某乙和紀某某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繼而持械毆打陳天傑。陳天傑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因此,陳天傑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後為維護自己與妻子的尊嚴、保護自己與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其行為屬於防衛而非鬥毆。

第二,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本案還涉及特殊防衛適用的相關問題。有觀點提出,從雙方關係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看,容某乙等人的行為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經對人身安全實際造成嚴重危害時才能進行特殊防衛,在不法侵害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特殊防衛。本案中,容某乙等人持械擊打的是陳天傑的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在陳天傑戴安全帽的情況下致頭部輕微傷,鋼管打到安全帽後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內、皮下出血,可見打擊力度之大。在當時的情形下,陳天傑只能根據對方的人數、所持的工具來判斷自身所面臨的處境。容某乙、紀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氣勢洶洶,並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在場的孫某某、劉某甲都曾阻攔,但孫某某阻攔周某某、劉某甲阻攔紀某某時均被甩倒。而且,陳天傑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其妻孫某某、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禦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釐米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綜上,應當認為本案符合特殊防衛的適用條件,陳天傑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本案中,擊打到陳天傑頭部的雖然只是紀某某,但容某乙當時也圍在陳天傑身邊,手持鋼管毆打陳天傑,亦屬於不法侵害人,陳天傑可對其實行防衛。當時陳天傑被圍打,疲於應對,場面混亂。容某乙等人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兇器主動攻擊陳天傑,嚴重侵犯陳天傑、孫某某的人身權利。此時,陳天傑用小刀刺、劃正在對其圍毆的容某乙等人,符合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屬於正當防衛。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