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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 由 波哥這個名字得用 發表于 足球
  • 2022-08-16
簡介【知識點六】企業重組納稅管理一、企業合併的納稅籌劃(一)併購目標企業的選擇【提示】 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二)併購支付方式的納稅籌劃1

權衡理論應該怎麼應用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一、納稅管理的概念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二、納稅籌劃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降低稅負:利用稅收優惠,轉讓定價籌劃,減少應納稅額

遞延納稅:延期納稅,使應納稅額現值減小

三、納稅籌劃的原則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四、納稅籌劃的方法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知識點二】企業籌資納稅管理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一、內部籌資納稅管理

將利潤留存在公司內部,從公司角度來講,資本成本比外部股權籌資低;財務風險比債務籌資小。

從投資者角度來講,可以自由選擇資本收益的納稅時間,享受遞延納稅帶來的收益。

二、外部籌資納稅管理

1。進行債務籌資納稅籌劃,需要權衡利息的節稅收益與財務困境成本。資本結構的權衡理論:

有負債企業的價值=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利息抵稅的現值-財務困境成本的現值

2。使用債務籌資進行籌劃的前提:

總資產報酬率(息稅前)>債務利息率

權益淨利率(稅前)=總資產報酬率(息稅前)+[總資產報酬率(息稅前)-債務利息率]×產權比率

【知識點三】企業投資納稅管理

一、直接對外投資納稅管理

(一)投資組織形式的納稅籌劃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提示】關鍵在於確定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投資行業的納稅籌劃

進行投資決策的時候,儘可能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行業:

(1)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三)投資地區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選擇註冊地點時,應考慮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設在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收益取得方式的納稅籌劃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賣出股份所取得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結論】使被投資企業進行現金股利分配,減少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負擔。

二、直接對內投資納稅管理

【提示】其實是對企業長期經營資產投資的納稅籌劃。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三新)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當期損益,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投資固定資產,因為納稅環節籌劃空間較少可忽略

三、間接投資納稅管理

我國

國債利息收入

免交企業所得稅,當可供選擇債券的回報率較低時,應將其稅後投資收益與國債的收益相比,再作決策。

【知識點四】企業營運納稅管理

一、採購的納稅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納稅籌劃

1。基本原理

一般納稅人以

不含稅的增值額

為計稅基礎,小規模納稅人以

不含稅銷售額

為計稅基礎。

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

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

2。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

【注:關於增值稅稅率,目前執行的是16%,並非17%,由於教材並未隨最新規定作出調整,並且不影響同學們的學習,故本章例題中,依然保留17%的增值稅稅率。】

設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3%,令兩類納稅人稅負相同,有:

(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17%=不含稅銷售額×3%

(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購進額)/不含稅銷售額=3%/17%=17。65%

【結論】若增值率<17。65%,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較輕;反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較為有利。

(二)採購物件的納稅籌劃

一般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處採購的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採購的貨物,增值稅不能抵扣(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除外),但價格上會有優惠。

(三)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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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在賒購、現金、預付三種購貨方式的

價格無明顯差異時

,儘可能選擇

賒購

方式

【提示2】在三種購貨方式的

價格有差異

的情況下,需要

綜合考慮

貨物價格、付款時間和進項稅額抵扣時間。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提示】需要認證抵扣的企業,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應該儘快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購進的多用途物資應先進行認證再抵扣,待轉為非應稅專案時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生產的納稅管理

(一)存貨計價的納稅籌劃

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透過改變銷售成本,繼而改變所得稅納稅義務在時間上的分佈來影響企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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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籌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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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籌劃思路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注意】推遲利潤的實現獲取貨幣時間價值不是固定資產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

【結論】可見,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採用不同的折舊計提方法不會對未來5年的利潤總額產生影響,但是會影響應納稅額在時間上的分佈,因此,要考慮折舊抵稅對公司現金流量產生的影響。

在雙倍餘額遞減法與縮短折舊年限法中,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殘值都一樣,唯一區別在於折舊的時間分佈,進而影響到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時間分佈。由於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法比雙倍餘額遞減法可以獲得更多的淨現值,從而企業價值更大,因此,企業應採用縮短折舊年限法。

(三)期間費用的納稅籌劃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結論】應嚴格規劃招待費的支出時間,金額巨大的招待費爭取在兩個或多個會計年度分別支出,以使扣除金額最多。

三、銷售的納稅管理

(一)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

分期收款結算方式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委託代銷商品方式下,委託方在收到銷貨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產生納稅義務。

【結論】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委託代銷、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等收到代銷清單或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到來時再開具發票,承擔納稅義務。

(二)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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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從稅負角度考慮,企業適合選擇折扣銷售方式。

【知識點五】利潤分配納稅管理

一、所得稅的納稅管理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值),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

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結論】發生虧損後,應增加收入或減少可抵扣專案,使應納稅所得額儘可能多,以儘快彌補虧損,獲得抵稅收益。

二、股利分配的納稅管理

(一)基於自然人股東的納稅籌劃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提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的稅務處理:1)持股期限超過1年,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2)持股期限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3)持股期限1個月以內(含1個月),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結論】對自然人股東而言,如果持股期超過1年,股票轉讓投資收益稅負(印花稅)重於紅利收益的稅負(0稅負),上市公司發放股利有利於長期持股的個人股東獲得納稅方面的好處;對上市公司而言,發放股利可以鼓勵個人投資者長期持有公司股票,有利於穩定股價。

(二)基於法人股東的納稅籌劃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結論】公司進行股利分配可以幫助法人股東減少納稅負擔。

【知識點六】企業重組納稅管理

一、企業合併的納稅籌劃

(一)併購目標企業的選擇

收入與分配管理-納稅籌劃

【提示】 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

當年年末

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二)併購支付方式的納稅籌劃

1。股權支付

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當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條件,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

85%

時,可以使用資產重組的

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

,這樣可以相對減少合併環節的納稅義務,獲得抵稅收益。

當採用股權支付不會對併購公司控制權產生重大影響時,

應該優先考慮股權支付

,或者儘量使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爭取達到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2。非股權支付

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非股權支付採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

合併企業需對被合併企業公允價值大於原計稅基礎的所得進行確認,繳納所得稅

,並且不能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被合併企業的股東需要對資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一)分立方式的選擇

1。新設分立

把一個企業分解成兩個或多個新企業,單個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使之

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照更低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使某些新設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所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

2。存續分立

(1)將企業某個特定部門分立出去,獲得流轉稅的稅收利益(

主要是消費稅

)。

(2)將銷售部門分立為一個子公司,還可以增加產品在企業集團內部的銷售環節,從而擴大母公司的銷售收入,增加可以在稅前列支的費用數額。

(二)支付方式的選擇

當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條件,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時,可以使用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方法。這樣可以相對減少分立環節的所得稅納稅義務,而且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分立企業可以獲得抵稅收益。

分立企業應該優先考慮股權支付,或者儘量使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爭取達到企業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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