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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錢進的受害人怎麼要回錢?

  • 由 瀛岱中國 發表于 足球
  • 2022-08-08
簡介(二)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範圍狹窄依據《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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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錢進的受害人怎麼要回錢?

圖片來源:網路

王玉琴律師按

愛錢進的受害人怎麼要回錢?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嗎?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源起:愛錢進暴雷

2020年6月,有訊息稱,愛錢進app被北京警方刑事立案,約有37萬人被騙230億!訊息一出,愛錢進的投資者慌了!他們集體拉橫幅要求“還我血汗錢”!

維權途徑一: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不可以,本案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物質損失的,比如因故意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或者因財物被犯罪份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比如因尋釁滋事行為而砸毀的財物等物質損失。而愛錢進可能涉嫌的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是財產被犯罪份子非法佔有或處置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維權途徑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嗎?

不可以,本案也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愛錢進案受害人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維權途徑三:報警,發還,退贓退賠,法院執行退賠。

依據上訴《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和《批覆》的規定,愛錢進受害人只能報警,確認財產損失,公安機關發還,或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或法院判決、執行發還、退賠;若受害人財產損失沒有得到完全彌補,發現被告人財產後,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維權措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訴訟保全可以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可以保障判決得到切實執行,是一種非常有效的保障措施。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採取措施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有財產保全措施,刑事訴訟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障財產刑、附帶民事賠償、涉案財物追繳、沒收等刑事判決財產內容具有可執行性而採取的一種保全措施,它屬於刑事訴訟的一種保障措施。

財產保全在民事訴訟中普遍使用,但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比較少。刑事訴訟中使用的比較多的是證據保全。原因有四:

(一)財產保全主體只有一個——法院

《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只有法院有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公安機關、檢察院都無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進行證據保全,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進行保全,比如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二)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範圍狹窄

依據《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因此,只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法律明確規定了財產保全。

(三)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程式有限制

1、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才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其他案件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採取的是證據保全措施,而不是財產保全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一)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2、法院只有在審判階段才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無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四)財產保全的物件受限制

只能保全涉案財物,不能保全非涉案財物,更不能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修訂)》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

因此,愛錢進的受害人在偵查機關申請財產保全,難度比較大,但公安機關可以用證據保全的方式保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財產,可以部分保障判決的執行。

例項:e租寶案受害人維權歷程

e租寶案受害人遍佈全國,涉及115萬餘人,集資資金762億餘元,造成損失380億餘元。由於涉及人數眾多,金額特別巨大,從2015年12月到2020年,“e租寶”立案5年之後,受害人的資金損失才開始返還。

e租寶案受害人要回錢來,經歷了以下流程:

立案——一審——二審——立案執行——資訊核實——資產變現——資金清退。

2015年12月,e租寶案刑事立案,受害人陸續向公安機關報案,登記資訊,提供證明材料;

2017年4月,e租寶案開庭,2017年9月,一審宣判,e租寶案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並判令發還、退賠;

2017年11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一審法院對e租寶案立案執行;

2019年6月,一審法院釋出“e租寶”案全國集資參與人資訊核實登記公告,對e租寶全國受損集資參與人進行資訊核實登記;受害人可前往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設立的資訊核實點予以核實登記。受害人應準備好身份證件、聯絡方式、本人名下的收款賬戶資訊、充值與提現金額等資訊;

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黃金、房產、珠寶等財產變現;

2020年1月,一審法院釋出e租寶案首次資金清退公告,於2020年1月16日對e租寶受害人根據受損金額和已歸集到位的資金確定統一的比例清退。

結語:必須依法維權

血汗錢血本無歸,必須要維權,但必須依法維權,千萬不要因為維權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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