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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路上撞到小狗狗,算交通事故嗎?用什麼理由減輕司機的責任

  • 由 木林普法 發表于 足球
  • 2022-08-04
簡介(二)江蘇省無錫市湖濱區人民法院(2010)錫濱民一初字第0501號民事判決書載,被告駕駛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行駛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未對路面情況盡注意義務,忽視了行駛的機動車作為社會公共安全危險源對周圍環境存在威脅性的特性,對碾軋原告犬

路上撞到狗有什麼預兆

在現實生活中,在道路上,車輛撞到動物導致發生事故的問題也比較常見,特別在農村道路等,散亂跑的狗比較多,出事後經常有人站出來要求車主賠償,甚至是威脅要求鉅額賠償。

對於有主人的家庭飼養類動物,屬於個人財產,主流觀點都認可其屬於交通事故,現實中也有相應的司法判例。所以說,在路上駕車時,如果發生碰撞動物的事件,遇到有人索賠時,如果認為解決的合理,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如果認為受到了威脅,應當首選報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樣既避免了一些麻煩,同時交強險也會承擔一部賠償責任,商業險依據合同約定也可能再賠些,再加上動物飼養人的過錯,也會減輕很大一部分責任。

汽車在路上撞到小狗狗,算交通事故嗎?用什麼理由減輕司機的責任

一是,主流觀點:

關於車輛與動物發生的事件,在現實中一般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其定性為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就說明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有五點:①事故主體是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②事故發生地是在道路上,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地方;③車輛駕駛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有過錯或者意外,在現實中,駕駛人故意碰撞的也算交通事故;④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要跟車輛的過錯或意外有因果關係,如果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是交通事故;⑤有損害後果,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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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是依據《民法通則》(現在為《民法總則》)第127條將其定性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事件。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有三點:①須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即人工餵養和管束的動物。②動物的獨立動作造成他人損害,即動物基於其本身的危險,在不受外力強制或驅使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多數為積極動作,如咬人、吃物;特殊情況下為消極動作,如牛臥鐵軌等。③須存在損害事實,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甚至於妨害狀態。④動物加害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⑤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無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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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司法實踐中裁判觀點:

(一)動物因交通事故死亡構成交通事故,其所有權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向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動物作為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

(二)動物飼養人對所飼養的動物未盡看管義務,致飼養的動物在小區道路上被他人碾軋致死,動物飼養人負主要責任,侵權人負次要責任。

(三)對於實踐中因侵權人車輛碰撞動物,導致動物又在與被害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因侵權人車輛撞到動物後開啟了一個危險源,該危險源又致被害人車輛受損,被害人的傷害與該危險源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肇事車輛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見河南省南陽市中院的劉才龍等訴大地財險南陽公司等交通事故案。《侵權責任法》第83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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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交通事故,只有在對人身造成傷殘、死亡時,才賠償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寵物狗是財物,但在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不屬於可以賠償精神損害的財產的範圍。

(五)其他人被氣病,不是本案直接造成的,無論是醫療費,還是其他損失,都不予賠償,更不會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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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相關案例:

(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06)惠民三初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書載明,狗因事故死亡,應視為原告的財產受到損失,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屬於交通事故。被告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做到安全駕駛,對於屬於他人財產的狗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予以避讓,具有一定過錯。原告未拴好狗鏈,致使狗在被告駕車經過時掙脫被撞死,與被告的過錯相當,承擔同等責任。被告車輛的交強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狗作為原告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告無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二)江蘇省無錫市湖濱區人民法院(2010)錫濱民一初字第0501號民事判決書載,被告駕駛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行駛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未對路面情況盡注意義務,忽視了行駛的機動車作為社會公共安全危險源對周圍環境存在威脅性的特性,對碾軋原告犬的損害後果存有過失,其行為系構成事故的一定原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攜犬外出,未束犬鏈及牽引,放任犬隻在居民區內道路上行走且未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加以防範與注意,其行為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賠償應結合犬死亡時的實際價值,餵養費等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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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無主的動物,因為暫時沒有司法判例,只能依相關法理進行推論。如果機動車方無損失的,不認為是事故。如果機動車方有損失,可能會被認為是意外事件、單方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時,根據動物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者可能會擔責;其他非封閉公路上時,公路管理方不應該擔責。

相關觀點來源於:

《警察常見100例執法過錯》張玉鵬等編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最新交通事故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實務解析》殷清利著,法律出版社2014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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