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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 由 駱波妃律師 發表于 足球
  • 2022-08-02
簡介我們都知道,我國古代主要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現在實行“一夫一妻制”,從民法到刑法均有關於一夫一妻制的相關規定,如果違背了一夫一妻制,有婚外情、婚外同居、重婚的行為,甚至這種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程度,那麼將受到刑事懲罰

重婚罪要什麼證據

我們都知道,我國古代主要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現在實行“一夫一妻制”,從民法到刑法均有關於一夫一妻制的相關規定,如果違背了一夫一妻制,有婚外情、婚外同居、重婚的行為,甚至這種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程度,那麼將受到刑事懲罰。

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婚外情、婚外同居、重婚、重婚罪……這些說法看似都是指代出軌,但是其含義及認定的標準是不同的,尤其是重婚罪,由於犯罪後的刑事懲罰非常嚴格,所以我國刑法對其認定的標準比較嚴格,而且需要大量證據的支援。那麼,這些不同程度的出軌行為需要達成什麼條件呢?

一般來說,婚外情是偶爾除配偶外的其他人有不正當行為,是一種違背道德的行為;婚外同居是與婚外情的物件有固定的居所和長期、穩定的同居生活;重婚是指與不正當同居異性以夫妻關係共同居住,婚外同居、重婚是違背法律(尚且未達到犯罪)的行為。而重婚罪則是重婚行為已經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達到了犯罪標準。

從婚外情到重婚罪,這是一個由輕到重的過程,或許出軌者也是一步一步地墮入犯罪深淵的,也有的人從一開始就有重婚罪的預謀。除去道德層面的婚外情現象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外,違法、犯罪的行為均會受到一定的法律懲罰。

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民法上的婚外同居、重婚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刑法上的重婚罪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這裡的同居並不以夫妻的名義,僅僅只是偷偷一起住。比如很多有經濟實力的人在出軌以後,專門花錢給小三置辦房產,作為他們同居的住宅。住宅周圍的鄰居並不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或者以為他們只是普通的男女朋友關係;他們的親朋好友對他們婚外情事實不知情,或者知情,但認為他們屬於不正當男女關係。

婚外同居之上是重婚行為,重婚已經演變成較重的結果。一般重婚分為四種情況,先與原配領取結婚證,再與重婚物件領取結婚證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先與原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再與重婚物件領取結婚證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其中,先事實婚姻後領證、兩次事實重婚,通常只構成民法中的重婚行為。如果一個人發現配偶達到重婚程度,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過程中可以請求多分配財產,以及讓配偶對自己給予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其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一、重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有人產生了疑問,為什麼重婚者可以重複領取結婚證呢?江蘇有一例很經典的重婚罪案例,一名河南籍男子在江蘇工作時,先後與三名女子領取了結婚證,並且這三本結婚證都是在民政部門合法領取的。因為他先與第一任妻子在江蘇領證,隨後與第二任妻子回河南老家領了證,最後在第三任妻子的老家安徽領了第三本結婚證。

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異地領取結婚證,由於我國民政部門的系統在全國尚未完全聯網,所以彼此資訊不共通,這就造成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無法探查到省外的資訊,不知道領證者已經屬於已婚人士。不過這只是因為技術問題,如果違法犯罪人員被查出利用漏洞犯罪的話,肯定會受到刑事懲罰。江蘇這一案例中男子張某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像江蘇的案例,男子三次領證,蒐集證據也很方便;但是如果已婚人士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話,具體應當如何判定,又該怎麼取證呢?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也就是事實婚姻,在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事實婚姻就無法被法律認同了,這裡指的是事實婚姻無法律效力,並不是說事實重婚不能構成重婚或重婚罪。

事實重婚有一定的要求,已經有配偶的人士與他人共同居住,對外稱夫妻,並且外人都認為二人是夫妻;他們兩人有共同居住的經濟基礎,如共同管理財務;如果二人生育了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作為重婚的要件之一。

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有效的證據有哪些?

當發現配偶存在重婚情形,甚至已經涉嫌犯罪時,首先需要做的是蒐集罪證,比如非婚生子與配偶的親子關係證明;兩人共同出入居所的照片;被發現重婚後,配偶書寫的懺悔書;民政部門、居委會、調解組織等在調解過程中籤訂的檔案及錄下的影片錄影;在發現配偶重婚時的人證,如一起捉姦的親友,周圍知情的鄰居、親人等。想認定事實重婚較難,畢竟重婚是一種不光彩、不道德的事情,蒐集罪證過程中也涉及侵犯個人隱私。

無論如何,已婚人士應當在婚姻中保持忠貞,對配偶盡到忠實義務。如果雙方已經沒有感情,實在無法維繫婚姻的完整性,也可以透過協商選擇離婚,或者到法院去提起離婚訴訟。婚外情是一種逃避的方式,只會令婚姻以更慘烈的方式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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