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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還襲警!判刑沒商量!

  • 由 金臺資訊 發表于 足球
  • 2022-07-31
簡介臨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收明知王某已飲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醉駕加襲警一般判幾年

人民網濟南3月18日電(宋翠)“被告人陳某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3月17日下午,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法院當庭宣判一起涉嫌危險駕駛罪、襲警罪刑拘直訴案件,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山東省宣判的首例涉襲警罪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陳某收與他人飲酒後,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飲酒,仍指使其駕駛車輛前往城區。當晚21時許,王某駕駛的車輛被臨邑縣公安局執行治安巡邏任務的民警發現。因不滿巡邏民警現場錄影取證而情緒失控,被告人陳某收對巡邏民警進行辱罵,並持手機將其中一名巡邏民警面部砸傷,抗拒控制過程中又將其面部抓傷。經鑑定,該民警傷情繫輕微傷。經血液酒精檢測,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達234。9mg/100ml,為醉酒狀態。

臨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收明知王某已飲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兩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於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對妨害公務罪進行了修改,增設了襲警罪,並將襲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來妨害公務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暴力襲警行為,嚴重衝擊法律底線,嚴重影響民眾安全感,也嚴重傷害廣大警察的職業榮譽感。襲警罪的確定,可以有效打擊妨害警情處置及危害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對維護國家法律權威,構建法治社會,維繫社會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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