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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這幾項工作,未籤勞動合同也不能要雙倍工資?記住應對策略

  • 由 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發表于 足球
  • 2022-07-10
簡介該責任的構成條件具體如下: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涉及代表公司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實務中一直流傳著這樣的說法,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人事負責人、勞動合同管理員、分管人事的副總、總經理、法務等職務,那麼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不能據此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種傳言是真是假?如果你恰巧也是上述工作的從業者,該如何應對?

從事這幾項工作,未籤勞動合同也不能要雙倍工資?記住應對策略

一、工作職務會直接影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構成麼

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也不能規定哪種工作職務的人不享有勞動合同的主張權利。因為勞動者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屬於人事工作人員身份、相關領導身份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身份,就認為這些人不應當享受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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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職務在何種情況下會影響到勞動合同簽訂責任的追究

儘管如此,工作職務對勞動合同的簽訂還是有一定影響的,但是這種影響的關鍵點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來自於勞動者運用職務之便影響了勞動合同的簽訂。這種影響不能直接推定,用人單位需要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該責任的構成條件具體如下: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涉及代表公司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上述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不能僅僅憑藉職務名稱就推定勞動者有權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涉及的是自己的,而非其他勞動者。此外,在第2項證據的舉證方面,必須能夠證明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來自於勞動者的故意或者重大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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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相關工作的勞動者如何防範這種套路

從事與勞動合同簽訂相關的勞動者,如果在職期間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議這些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宜並且保留證據。這項證據有利於勞動者在遭遇用人單位拿勞動者的職務名稱或者崗位職責說事時,勞動者以已經提示公司與自己簽訂,但是自己無權簽訂為由進行舉證。防止落入用人單位的所謂的簽約職責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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