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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沒到位但簽了房屋移交確認單,拆除房屋能算強拆嗎?

  • 由 在明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足球
  • 2022-06-25
簡介故此,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家裡的房屋涉及到徵收,但是還沒有就補償事項達成一致的話,先不要輕易與徵收部門簽訂房屋移交確認單

資料移交單怎麼寫

導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應該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則,也就是說如果被徵收人不同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徵收方也沒有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話,徵收部門應當先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項進行協商,而不能先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否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強拆違法。但是如果被徵收人已經簽訂了《房屋移交確認單》,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的一般規則還能適用嗎?

補償沒到位但簽了房屋移交確認單,拆除房屋能算強拆嗎?

【基本案情:簽訂房屋移交確認單後的拆除】

陳某在江蘇省某市合法擁有國有土地上房屋一套,2016年3月,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

同年8月份,陳某簽訂了《房屋移交確認單》,宣告同年9月將案涉房屋移交徵收實施單位並同意拆除。

但是之後陳某並未與徵收部門就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徵收部門還是於同年9月將陳某的房屋拆除了。

陳某於是將徵收部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但是法院因《房屋移交確認單》已簽訂等,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一、什麼是房屋移交確認單呢?

房屋移交確認單是指由徵收部門作出的並載明被徵收房屋位置、被徵收人姓名、交房時間等基本資訊,由被徵收人承諾同意將房屋移交徵收實施單位、同意其拆除房屋並簽字的書面檔案。同時一般也會備註上需要安置房的被徵收人憑此單可以前往徵收實施單位領取簽約選房號。

二、簽了房屋移交確認單後,再拆除房屋合法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也就是說

一般情況下,徵收方應該先補償到位才能實施拆除行為。

而什麼是補償到位呢?通常情況下是指被徵收人經協商同意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或者在協商不成時徵收方依照法定程式對被徵收人作出了徵收補償決定,而安置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通常明確具體地規定了被徵收人應獲得的補償款或者安置房。

那麼簽訂了房屋移交確認單算是補償到位了嗎?由於房屋移交確認單只是比較簡單地表示了被徵收人交房的意思,但是並沒有約定被徵收人所應獲得的補償利益,如案例中的陳某,他在籤確認單時處於與徵收方的協商階段,並且後面並沒有協商成功,也並沒有簽訂任何補償協議。

徵收方在拆房前也沒有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因此簽了確認單之後也並不能表示補償到位。在此情形下徵收方就忙不迭地將涉案房屋拆除,其徵收補償行為顯然不夠合法,被徵收人似乎可起訴要求其履行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但是

由於房屋移交確認單中被徵收人已經同意將房屋交由徵收部門拆除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自治是值得尊重的,法院一般不認可被徵收房屋是被“強制拆除”的,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也可能會遇到困難。

故此,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

如果家裡的房屋涉及到徵收,但是還沒有就補償事項達成一致的話,先不要輕易與徵收部門簽訂房屋移交確認單。因為像這種情況下,房屋一旦被拆除,很難被認定為強拆,到時候可能會讓自己的權利救濟途徑受阻。在補償安置未能談妥的情況下,最好什麼書面材料也不要籤,這才是對被徵收人而言最穩妥的做法。

(申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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