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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政治上,國民是國家的主體,國民對國家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

  • 由 二公子睚眥 發表于 足球
  • 2022-04-15
簡介國民在人格上是獨立的,而從法律的角度說,作為國家的構成分子,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國民時期是什麼主義

引言

啟蒙主義者運用了近代政治學、法律學理論,較清晰地界定了“國民”概念:國民者,法學上之用語也。自事實論以言,則國民者,構成國家之分子也。蓋國家者團體也,而國民為其團體之單位,故日曰國家之構成分子。即國民是國家的有機構成分子,國家是國民的有機表現。

國民在人格上是獨立的,而從法律的角度說,作為國家的構成分子,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地說,國民是國家的有機構成分子,但這種構成是法律主體“單位”的有機構成。也就是說,作為構成國家分子的國民,必須是從各種宗法性關係中分離出來的非身份性的、人格獨立的個體,否則便不是國民,而是“奴隸”、或曰“臣民”、“部民”。當時的許多啟蒙主義者都指出了國民與“奴隸”、“臣民”、“部民”的區別。

例如1901年《國民報》上《說國民》一文便列舉了國民與奴隸的5個區別,說明了只有擺脫奴隸地位、成為在政治上有權利、負責任,在人格上自由、平等、獨立的人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民。啟蒙主義者之所以揭示出國民與奴隸的對立,既是對中國傳統社會矇昧主義文化的批判,也是為了強調:國民的地位並不是自然享有的,國民地位的取得除了其外在的資格(構成國家的分子)外,還有其更為重要的內在條件、或曰根本特徵。用梁啟超的話說是一種國民“人格”,是“國民之資格”。

在晚清政治上,國民是國家的主體,國民對國家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

而要達到國民“人格”,擺脫奴隸“人格”,成為真正的國民,就必須透過自己的主觀努力。這個努力包括:要有“立國心”,即民族成員能聯合起來創立新型的“民族的國家”;要有“權利”觀念,包括“身體自由之權利”、“參預國政之利”;要有“責任”觀念,擔負起國家之責任;要有“自由”觀念,擺脫“外權”(外國)、“君權”、及傳統的“風俗、思想、教化、學術”之壓制;要有“平等”觀念,沖決一切“尊卑上下”之“網羅”;要有“獨立”觀念,在身份上、人格上都不屈從於、依附於君相或外國勢力等。

如果歸納起來看,這裡所謂的國民“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即國家觀念。這是由中國近代文化運動的特點所決定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中國近代的“國民”觀念明顯區別於西方:其一,西方國家的國民觀念是市民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中國的國民觀念,主要的是外國侵略形成的民族危機的刺激下,民族主義、愛國主義孕育的產物;其二,與此相關聯,西方國家的國民觀念具有較深厚的人文主義觀念的基礎,而中國的國民觀念中,其內裡雖然也表現出人文主義的傾向,諸如:“夫天之生人也,皆賦與獨立之性”。

在晚清政治上,國民是國家的主體,國民對國家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

“(人)生天地之間者,自非犬馬奴隸,皆有自主之權”,是對人權的嚮往,對個體價值的肯定。但總的來看,中國啟蒙主義者所說的“人”-“國民”,並非人文主義的抽象的自然人,而是現實功利的民族主義、愛國主義觀照下的“民”-“國民”。由此發為政治主張,則是以國家利益為導向、更強調政治參與的“民權”,而不是以個人主義為導向、更強調個人“自然權利”的“人權”。所以,20世紀初年幾乎倡行於中國各階層、各地區的“民權”論,基本上是政治的色彩、政治的內容。

多數人(至少是知識階層)已基本接受了這樣的觀點:國民應當是國家的主體,這種主體地位主要表現為“國家完全之主權屬於國民”。所謂“國民為國家之主體”,是指國民是國家的“最高機關”,而君主或總統只是國民委任的辦事者而已。所以,當時較普遍的主張是,國民是國家的主人,而君主、或總統,政府官員只是僕役、或辦事者。由此而得出的合乎邏輯的推論便是:“天生人而皆平等,人人可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作為國家的主人,“人人皆有國家主權之一分”;同樣,作為國家的主人,“人人對國有應盡之義務”。而國民“權利”與“義務”的內涵,主要是上文所說的國民的國家觀念。具體而言,即國民人人都能自覺地“以國為己國,以國事為已事,以國權為己權,以國恥為己恥,以國榮為己榮。”這既是國民權利、也是國民義務的思想內涵。可以說,這正是國民主義的理論基礎。

在晚清政治上,國民是國家的主體,國民對國家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

所謂國民為權利之主體,其理論之表現即民權論-民權主義。它與戊戌時期的民權論不同,戊戌時期民權論的致力所向是在君權總框架下提升民權的政治地位;而這一時期的民權論-民權主義,則是在國民主義、國民是國家主體這一理論框架下,致力於將國民還原為國家的主人,進而對“公產業”-國家行使完全的主權,即:“以一國之民,治一國之事,定一國之法,謀一國之利,捍一國之患”。“一切平民皆有參與國權行使之權焉,蓋一切平民之意思即為統治權之源泉”。

所謂國民為義務之主體說,也同樣是以國民主義、國民是國家主體為理論框架的。因為,國家既為國民“人人共有之物”,那麼,國民人人對國家“即有應盡之義務,以維持其間”。而且,義務與權利是互相依存的,國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義務,若“舉國相率而棄其義務,欲其國之隆昌也,何異緣木而求魚;四萬萬人分為四萬萬之國而不暇,而望其統一也,不其難乎?”按照這種國家本位的思想路徑,啟蒙主義者們最為強調的國民之義務,不是納稅、服兵役,而是“對於國家、社會之義務”。

其中主張最力的是國民要有權利思想和向“民賊”、“國賊”爭“民權”和“國權”,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等,以盡國民“政治上之責任”。權利與義務的結合,構成為國民的基本特質,也構成為“國民為國家之主體”理論的根本內容。而“國民為國家之主體”理論的實踐形式,或者說,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結合的集中體現,則是“國民政治”,它包括“國民立憲”、“國民革命”。從“國民為國家之主體”論出發,立憲派認為,立憲運動之“原動力不可不還求諸國民之自身”。這裡所說的“國民之自身”,所指的當然是國民的權利與義務觀念的自覺。

在晚清政治上,國民是國家的主體,國民對國家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

所以,“餘所主張之立憲,非政府的立憲,而國民的立憲也”。於是政治改革運動也從過去的自上而下變為自下而上;從“國民為國家之主體”論出發,革命派認為:“凡受君權之壓制而不能為法國人之所為者,非國民也;凡受外國之壓制而不能為美國人之所為者,非國民也”。所以,“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今者由平民革命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公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無論是革命的過程、還是革命的成果,都是落實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的體現。因而,權利與義務論的完整闡述,說明近代文化啟蒙的觸角開始深人到了個體領域,標誌著20世紀初年的中國開始從以人格依附為特徵的“臣民”社會向以人格獨立為特徵的公民社會轉型。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的結合,也構築了“國權”的基礎。正如當時許多人已認識到的,國家及國家利益的集中體現即“國權”。

結語

按照進化論的國家乃“積民而成”的觀點,國家主權是由各單個的民權建構成的。即“民權之集,是為國權;民而無權,國權何有?”所以梁啟超說:“民權興則國權立,民權滅則國權亡”。這裡實際上就指出了這樣一個道理:國民主義是以民權主義為核心,其最終指向則是“國權”,其政治形式則是“民族的國家”-“國民的國家”。即:以國民主義為宗旨,以民族主義凝聚“民族的國民”,並推動“國民的運動”-“國民的立憲”、或“國民革命”,建立全新的以國民為“主人翁”的國家。這也正是民族主義-祖國主義-國民主義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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