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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持續11分鐘”,“對受害女性傷害不大”,瑞士一強姦犯喜了
- 由 手寫我心 發表于 足球
- 2022-01-28
卡巴萊是什麼
地球這邊,阿里女員工被灌酒遭性侵案風波未平。
地球那邊的瑞士,又有一女性慘遭侵犯。
同在地球上生活,
為什麼女人在為人處世上,要比男人更加舉步維艱、困難重重呢
?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33歲的受害女性下班後隻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名為Joao P的男子和他17歲的朋友。
兩男子事先與受害女性認識,便笑嘻嘻地提出要送她回家的請求。
誰料,這名女性竟並沒有拒絕。但是她明確表示,只能送到公寓門口,不允許他們進入她家。
兩人嬉笑著相互看了對方一眼,便爽快地答應了下來。
到達公寓門口後,令受害女子出乎意料的殘暴一幕驟然間發生了:
那兩個男子分工合作,一人從背後抱著被害女性,另一人抓著她的頭髮,絲毫不顧及受害女的苦苦哀求和掙扎,強姦了她。
名叫Joao P的男子
罪惡實施完畢後,兩人連夜逃回了葡萄牙。
或許是實在受不了內心的煎熬和自責吧,或者自感罪孽不輕,幾天後,倆人不約而同地向警方自首。
其中一人在葡萄牙接受了審問,由於沒有成年尚未被起訴。
而Joao P被控強姦,判處4年又3個月的監禁。
對於這個結果,Joao P並不滿意,於是他提出繼續上訴。
上個月底,巴塞爾法院重新審理了這樁案件,最終做出了一個震驚很多人的判決:
法院決定將刑期減至36個月,且由於Joao P此前並沒有相關犯罪記錄,刑期中的一半可緩期執行
。
這就意味著,Joao P可以在兩週內獲釋。
你說,
Joao P能不
慶幸和驚喜
嗎?
至於為什麼將刑期減至36個月,主審
法官Liselotte Henz這樣解釋:
結合她後來同意被告和其朋友送自己回家的行為,有“玩火”和“向男人發出性訊號”的嫌疑,“被害女性對強姦負有共同責任”
考慮到強姦時間“相對較短(11分鐘)",“安全性行為”對受害女性來說"不是問題",且沒有對受害女性造成任何永久性身體傷害;
宣判庭上,受害女性幾度淚流滿面,語無倫次。
作為原告的辯護律師也無奈而又悲嘆地聲稱,
這是一個“令人失望和難以理解”的決定
。
“拒絕就是拒絕,不管受害者的生活作風如何,它必須被接受。”
被告的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了,按法律的規定秉公辦事就是了,可最終的裁判竟出現了不可思議而又富有戲劇性的一幕!
不得不說,著實
可笑、可嘆、可氣、可悲
!
法院判決被報道以後,在瑞士社會各界更是引發了輿論地震。
國務委員會和律師安德里亞·卡羅尼(Andrea Caroni)認為,
從法律角度來看,根據強姦案的嚴重程度進行分級是合法的。
無論是否發生了傷害,例如,強姦持續了多久或實施了何種暴力,法官都可以將此類傷害納入評估。
瑞士人民黨副主席席琳·阿莫德魯茲則直接指出,
將強姦責任歸咎於受害者,是社會的退步。
“當一個女人說‘不’時,你卻指責她態度曖昧,這是不可理喻的。
瑞士卡巴萊藝術家Gabriel Vetter也在推特上寫道:
”這就是很多強姦受害者不敢報警的原因,因為法院到了2021年仍然認為,如果你作為女性被強姦了,這是正常的,你不必感到驚訝。“
數百名瑞士民眾走上巴塞爾的街頭,用自己的力量,為一名遭遇性侵的女性伸張正義。
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清晰了,可法官冒天下之大不韙,竟將刑期下減。
哎……
除了憤怒,就是無語了!
換作誰,也萬萬不會想到,
強姦一個女性,被量刑判決時,法官還會考慮“
強姦時間
”
,更會考慮對受害女性有無造成任何永久性身體傷害
!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這是可笑而又可悲的一幕!
且不說瑞士的強姦罪輕重如何了,但強姦了,就是強姦了,這一點,毋庸置疑,更無可辯駁。
我想,既然強姦罪名成立的話,起碼有一個最低標準吧?總不至於會無底線吧?
譬如,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量刑標準是: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掐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強姦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姦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姦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姦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姦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於共同的強姦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後輪流強姦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姦婦女之前或在強姦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姦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姦婦女後,出於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併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6)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很清楚,在我國,
一旦強姦罪名成立的話,最低的判刑年限也是3年
。
即使如此,仍有為數不少的犯罪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能不成這些人吃了熊心豹子膽了?
一樁強姦案,也就意味著有至少一名女性受到了非法的侵害,帶給女性的,不僅是肉體上的巨大傷害,更還有揮之不去、永難忘卻的心理陰影。
一人受害,全家遭殃。
難道,受害女子的家人們能平靜得了心靈?能壓抑住怒火?能忍得住屈辱?
難道,周圍那些慶幸的女性們就能安安穩穩、舒舒坦坦、高枕無憂?
對強姦犯實施嚴懲重罰,雖然不能一勞永逸,永保無事,但起碼對犯罪者是一種強有力的震懾和打擊。同時,對那些蠢蠢欲動、想入非非者也是一種殺雞駭猴、懲一儆百的絕好手段!
對強姦犯的心慈手軟,不僅是對他們的縱容和犯罪,而且對女性更是一份莫大的歧視和羞辱,一種深重的傷害和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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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浪看點”《瑞士法官為強姦犯減刑,因為強姦時間只有11分鐘,太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