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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維尼:尋找法學的尊嚴

  • 由 中國社會科學網 發表于 足球
  • 2022-01-17
簡介由此,薩維尼接續了胡果關於法學的精神形式和法學的材料其間關係的思考,基於民族精神產生的法是法學的材料,具有歷史性,但法學要對這些材料進行處理,建立材料之間的普遍精神關聯,形成一個精神的統一體系,這又看出薩維尼所處時代的精神追求,與理性法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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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維尼:尋找法學的尊嚴

在薩維尼之前的理性法時期,法學是哲學家架構整全的哲學理論的一部分;理性的自然法外在於實在法,之後為避免理性法的空洞,又將實在法嫁接到理性法之中。面對理性激盪的革命風暴,薩維尼采擷了赫爾德的理論,祭起歷史的大旗,將目光轉移到文化力量和民族精神上。歷史不是外在於理性,其自身就包含了理性;法並非產生於理性法的概念中,而是植根於歷史的王國,建立在歷史的連續性上,中世紀的羅馬法指示了古代羅馬法與近代歐洲法之間的關聯。當代法是透過法學的歷史性而非理性法的抽象被預先確定的,此時,教義學的體系將當代羅馬法的材料同樣建立在歷史連續性上,歷史性的法提供了法學的材料。這告別了理性法,揭示了法的歷史教義學和歷史社會學方向,法學贏得了與哲學相抗衡的新地位,此後法的歷史性反思體現於19世紀所有重要的法學流派中。但是,薩維尼仍然繼承了自然法的傳統,認為所有法的共同任務可以被溯歸至人類本性的道德規定,法雖然不考慮意志的道德實現,但善從自由中生髮出來,法要保障個人善惡選擇的自由意志可能性,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等儘管與法擁有共同的目標,但卻處於法領域之外。因此,法服務於人類的道德尊嚴和自由,但並未據此喪失其獨立的存在,這也蘊藏了康德關於區分合法性和合道德性的形式倫理學觀念。

這種思想反映到薩維尼的法律淵源理論中。他將人類生活本身——他用了一個稍顯神秘的詞彙“民族精神”——作為法的最初產生根據,所有的實在法最初都是民族法,習慣僅僅是實在法的標誌而非根據。但是,存在於民族精神中的法所採取的形式並不是抽象的規則,而是“處於有機聯絡中的法律制度的生機勃勃的直觀”。為了賦予實在法一個清晰的外在形式,民族法即以立法(制定法)和科學法(法學,或者法律科學)作為兩種有機組成,甚至“早期的民族法最主要以及最為重要的部分,透過立法和科學法予以處理,民族法就幾乎被制定法和科學所完全遮蔽,繼續存在於制定法和科學之中”。立法也可能是理性主義立法者的命令而與民族精神脫鉤,薩維尼為了克服這一點,幾乎沒有反思地認為“立法者並非外在於國族,而是匯聚了國族的精神價值觀念和需求”,而將立法者視為民族精神的真正代表之一。但是,薩維尼對立法同時設定了界限,將立法限制在對民族法具體細節的不確定進行補充和促進法發展這種作用的界限內。如果民族精神中某一具體的趨勢是清晰可見的,則可以透過立法強有力地支援這種趨勢,然而這種趨勢並不能被立法創造出來;如果完全欠缺這種趨勢,基於政治性目標變革實在法的立法,只會使現狀更為變動不居且加劇其革新難度。立法者也不能任意妄為,必須根據“有機法律制度的最為完整的整體直觀”,“透過人為程式而構造出制定法的抽象規定”。

那麼法學呢?民族精神是法的政治因素,而科學法是法的技術因素,此時科學法已經與民族精神同等重要。在薩維尼看來,法學家階層是民族的組成部分,法繼續存在於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但其更為精確的具體發展和應用卻是法學家的特殊使命。法學家階層具有雙重作用,首先是實質作用,即法學家作為民族整體的代理人而不斷進行法產生的活動;其次是純粹科學的形式作用,即法學家透過科學的方式揭示法的內在統一性,使得法成為能夠不斷產生新規則的有機體。由此,薩維尼接續了胡果關於法學的精神形式和法學的材料其間關係的思考,基於民族精神產生的法是法學的材料,具有歷史性,但法學要對這些材料進行處理,建立材料之間的普遍精神關聯,形成一個精神的統一體系,這又看出薩維尼所處時代的精神追求,與理性法共享了體系追求。法學家要重視羅馬法學的模板性作用,一方面要具有歷史的感知力,徹底認識民族的共同意識,“對每個材料從起源開始展開考證,並據此發現有機的原則,以便將那些尚生機勃勃的部分與那些已經完全死亡、從而進入歷史故紙堆的部分作出區分”,擁有對歷史的直觀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具有體系的感知力,感知基本原則,探究所有法學概念和規則的內在關聯和相似性,將每一概念和規範納入整體及其相互作用之中予以審視,將民族法的歷時性轉變為科學法的共時性,擁有體系的建構能力。此時,法學體系並未棄絕歷史,並非“以論代史”或“就史論史”,而是“論從史出”,歷史直觀和體系建構的可能對立最終融合建構成一個更高的統一、有機的體系:此時,法體系就是一種自我生成、自我發展的有機體。

薩維尼對於立法和法學之間關係的態度直接反映在他的法典觀念中。從法典中不可能生髮出獨特的法學,相反,法典取決於法學,因為法典不是純粹的機械式彙編,而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體系,這隻能依賴於法學的純熟。法典使得法學暫時性的成果被固定下來,但卻因為其磁吸力不容許透過科學的持續發展進行自然的純化和改良,“一部中等水平的法典應該比其他手段都更能強化這種對於法的僵化觀點的地位”。法學不僅對制定法典、準確地認識和適用法典而言必不可少,對法典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而言同樣不可或缺,“法典是透過理論的途徑產生,所以也只能透過理論的途徑被準確地審視、純化和完善”。法典並非萬能,無法使得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但也不能一事一議,在每個案件中都由法官來發現法律——在這兩個極點的廣闊領域之間,法學能夠起到溝通性作用。因此,法典本身僅僅是一箇中點而非終點,功夫不在法典而在法學。即使所有人都希望更為安全的法律基礎,能夠對抗任意和不公正的干涉,但在薩維尼看來,正確的手段並非制定法或者法典,而在於有機發展的法學。

面對法學和司法實踐可能的分離,薩維尼還試圖重建它們之間的統一性,而所採取的方式仍然是科學體系。法學和司法適用的思維方式是同一的,並非僅著眼於制定法的文義,還需要體系、歷史和邏輯,甚至有限制地根據制定法的基礎進行擴張和限縮解釋,以及透過有機體系的自我完善進行類推。對歷史直觀予以抽象形成的概念體系,僅僅描述了法的一個具體剖面,因此在解釋適用過程中,必須透過完全相反的程式進行“反向還原”,重新組織有機關聯,結合生活現實不斷新增有機性。每個理論研究者都要保持實踐意識,通過歷史的直觀而使得他的理論生機勃勃;而每個實踐者都要保持和發展理論意識,只有持續擁有對整體的清晰且生動的意識,才能夠從具體案件中有所學習。否則,“理論就會降格為空的遊戲,而實踐降格為單純的技藝”,理論無實踐是空的,實踐無理論是盲的。因此,在薩維尼的視野中,最科學的也就是最理論和最實踐的,“正是理論的、科學的意識,才能夠使得實踐更為豐富和有意義”。

法具有多重面相,對“法是什麼”的回答包括了法就是善、法就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出自司法者之口等,而薩維尼對此做出了自己的回答,即法的生命在於科學化的法學或者法律科學。與康德追問“認識如何可能”類似,在薩維尼的法學理論中,貫穿始終的主題就是“法學自身的尊嚴如何可能”,其要尋求法學自身的尊嚴——法學不再是哲學和政治的婢女,反而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根基。他服膺於當時的德國時代精神,其心目中的法學是法律科學,是歷史性和體系性的統一。法學者並非席勒所批評的 “飯碗學者”,而應具有“哲學頭腦”;法學並非史論和策論,而真正形成了科學的理論。也許,可以對此進行多種批判,例如貝澤勒和基爾希曼基於民族民主主義進行批判,康特洛維茨批判歷史法學派棄絕了社會現實因而本質上是“非歷史的”,維亞克爾批判其欠缺成熟的實踐理性。但無法否認,之後的法學發展,無論是普赫塔的概念法學、耶林的功利主義目的法學、黑克迴應自由法學的利益法學、拉倫茨的評價法學等,皆以薩維尼為起點。薩維尼思想中所蘊含的多種張力,恰恰奠定了法學的蓄水池。也許,對我們而言,明天的昨天在今天還未到來。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作者:朱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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