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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 由 宮迅偉採購頻道 發表于 足球
  • 2021-12-29
簡介不管是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還是綜合評標法 ,其本質都是追求低價的,不同的是綜合評標法下將招標人對於潛在買方的自身實力、品牌、質量、服務等各方面都折算成了“價格”,併為此買單

低價中標後可以不做嗎

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推薦語】

“最低價中標”一度是低價、低價、再低價,結果帶來最低質量、最低服務。

“最低價中標”不能唯最低價中標。道理易懂,實踐難操作,如何操作,大家有何辦法?留言處討論吧。

—宮迅偉/推薦

2019年12月,招標法立法以來最大一次修訂的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最低價中標甚至低於成本價中標有了新的徵求意見,特將此文發出,以示響應。

最低價中標法幾乎成了招投標領域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法定招標領域內,出現各種質量問題後,“最低價中標”更是飽受爭議,儼然罪魁禍首。

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2018年,根據《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2938號建議的答覆》,財政部答覆稱:誠如代表所言,目前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市場中存在低價惡性競爭現象主要由於有關制度設計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同時,低價惡性現象的出現還在於採購人需求設定不合理、履約驗收不到位以及供應商缺乏誠信,不按投標檔案和採購合同的承諾誠信履約。

隨後,人民日報加持談廢除“最低價中標”,一時輿論喧譁“最低價中標”成為眾矢之的。然而部分社會輿論並沒有深入解讀財政部的相關的答覆,斷章取義片面的帶路。

對於招採工作人員,應正確認識、正確使用“最低價評標法”,而不是一味隨輿論而動。

一、反對“最低價中標”是以偏概全

對最低價中標的偏見,首先來自於對“最低價中標”的以偏概全。“最低價中標”是“經評審的最低價的中標法”的簡稱,最低價從來不是不加約束的,選擇最低價是有要求的,這個要求是進入最低價選擇範圍的是“經評審”的價格。拋棄“經評審”談最低價中標必然是片面的。

無論是政府採購還是企業採購,作為買方其追求的方向必然是“滿足需求,追求低價”,這是代表買方最大的利益。

評審的主要工作就是看投標人及其提供的產品、服務是否能夠滿足需求。任何產品或服務,價格高低是相對的,不能滿足需求,再低的價格不是低價,能夠滿足需求的低價才是有意義的價格。

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二、招標的實質是追求低價

招標作為政府採購的最常用的採購工具,不管是在政府採購還是企業採購中的應用,運用招標其最主要的目的也是追求低價。

不管是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還是綜合評標法 ,其本質都是追求低價的,不同的是綜合評標法下將招標人對於潛在買方的自身實力、品牌、質量、服務等各方面都折算成了“價格”,併為此買單。在投標人同等情況下,價格較低的投標人因為價效比得分或者綜合得分較高而中標,實質上也體現了招標“低價得標”的基本邏輯。

三、價格和質量沒有必然關係

法律法規要求不低於成本價中標,主要是基於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證投標人所提供的標的物的質量。

實踐中,價格和質量並不是成正比。

影響價格的因素更多是成本、供求關係、市場競爭環境、相關服務、買方心理預期等,質量的優劣是影響成本的因素之一,不是全部也不是決定性因素。

低價並不一定是低質,高價也不一定能夠買來高質量。

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確保質量的關鍵是買方對於質量的管理,這是一個質量管理及法律問題。

四、“最低價中標”應該被合理運用

一把槍,可以用來救人,也可以用來殺人,“最低價中標”應該被合理應用。

一方面,最低價中標不應該成為萬能工具,被肆意使用。

如何使用最低價中標和綜合評標法在幾十年的招標實踐中,已經有了很明確的方向。不應為了未來面對監督部門能夠方便說明問題而一味選擇最低價中標法。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輿論導向原因,盲目的棄用“最低價中標”。

有時候,招標人將自身需求和產品引數之間的關係不能理清,比如電視機的效能引數很多,如果依照電視機的效能引數,如此複雜的產品應該運用綜合評標法。但是,實際上對電視機的需求可能僅在品牌、尺寸、面板、介面等幾個簡單引數上,完全可以運用“經評審的最低價法”。

實施最低價中標法的關鍵是

釐清需求、明確需求

最低價中標,到底該不該取消?

購買一部汽車,如果拿著買奧拓的預算提供經濟型車輛的的引數,自然奧拓們中標。

其實這並沒有什麼問題,結果奧迪來抱屈了:“最低價中標”害人不淺!

反之,如果拿著買奧迪的預算並提供了豪華車輛的引數,結果還是奧拓們中標,這才是沒有合理利用“最低價中標法”。

如果明確需求,並根據需求設計相關的評審條件,我想這樣的事情就不會出現了。

不過,在實際的工作中,常常會有這樣幾種情況:

1、對於負責實施招標的人來說,是否滿足需求,在中標之前並不容易直接判斷或衡量,而價格的高低,則是一目瞭然。

2、供應商的遊說,使得需求方把要求不斷的更新和調整,可能會有利於某個投標方。

3、有時候,負責招標的人,並不負責管理中標之後的交付和實施工作。對交付中遇到的困難沒有親身體驗。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招標的單位所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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