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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告知你懂多少?

  • 由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發表于 足球
  • 2021-11-07
簡介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注: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後,應為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一)所在工作崗位

職業健康職業史怎麼寫

最近有朋友留言,問一些職業病危害告知方面的內容,如告知書如何寫?告知卡如何做等。安全生產觀察查閱相關資料,為大家總結如下。

為什麼要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由此可以看出,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

不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有何後果?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如何寫?告知卡做成啥樣?

2014年11月13日,安監總局出臺《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對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管理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規範》的附件中,還附有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詳情如下。

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示例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注: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後,應為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一)所在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及職業病防護措施:

所在部門及

崗位名稱

職業病危害因素

職業禁忌證

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危害

職業病防護措施

例:鑄造車間鑄造工

粉塵

活動性肺結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間質性肺病

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

塵肺

除塵裝置

防塵口罩

(二)甲方應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一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為乙方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及相應待遇。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按要求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若被檢查出職業禁忌證或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必須服從甲方為保護乙方職業健康而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當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更,從事告知書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其協商變更告知書相關內容,重新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乙方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職業病危害告知你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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