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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用工下,代駕、外賣等職業勞動關係的認定

  • 由 小凱學法 發表于 足球
  • 2022-06-23
簡介協議載明:(1)合作內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駕駛送車服務的資訊,由乙方為客戶提供代理駕駛服務(下稱代駕服務)

未支付工資怎麼賠償金

近年來,藉助網際網路平臺運營的企業(服務範圍包括叫車、代駕、外賣、快遞、家政等)和勞動者的用工關係成為社會熱點。網際網路的發展確實導致用工模糊化、零碎化,也直接導致相應的勞務人員邊緣化。

網路用工下,代駕、外賣等職業勞動關係的認定

2020年10月1日,甲方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乙方宋某(男,1993年6月生)簽訂《e代駕駕駛員合作協議》。協議載明:

(1)合作內容: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駕駛送車服務的資訊,由乙方為客戶提供代理駕駛服務(下稱代駕服務)。乙方按照甲方對社會公佈的各項收費標準收費並獲取服務收益,甲方從乙方預存的資訊費中扣除相應費用,作為甲方提供資訊服務的費用。

(2)合作服務流程:①由甲方接受客戶預約後通知乙方服務內容,或客戶直接與乙方聯絡。②乙方依據本協議執行“代理駕駛”的合作任務。

(3)收益分配與結算形式:①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駕服務資訊,暫定按每次代駕實際收費的20%收取資訊費用,扣稅後其餘部分為乙方所得。②(客戶)透過e代駕正規預約渠道預約乙方的,視為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駕服務資訊,甲方有權收取對應的資訊費。③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競爭的改變,甲方有權調整對乙方收取的資訊費,其他特殊情況(下)資訊費用的收取(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021年6月1日公司解除與宋某的合作協議。宋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和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仲裁/訴訟請求。

網路用工下,代駕、外賣等職業勞動關係的認定

我國法律實務中對於勞動關係的確認,主要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種。實質要件是指用人單位存在用工行為,即《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形式要件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法院以

審查實質要件為主,

審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審查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審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收集

用人單位發放的

“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可以收集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提交“工資條”、“招聘登記表”和“考勤記錄”等證據。

網路用工下,代駕、外賣等職業勞動關係的認定

我們在工作中,一定要鑑別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哪種法律關係,收集證據,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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