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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的“死磕派”辯護,是挖了怎樣的一個大坑?
- 由 今古講堂 發表于 足球
- 2021-10-25
李莊律師資格恢復了嗎
陳有西曾經是省政法口的官員,浙江省十大法學青年,下海乾了律師。曾經擔任過李莊的辯護人。也是一個著名的“死磕派律師”。
所謂“死磕派”,有下列幾個特點:
1。所有案件都做無罪辯護。
包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明知道無罪辯護不可能成功,還是堅持無罪。一審判決後,繼續上訴。將無罪辯護進行到底。
2。故意製造庭審障礙。
部分死磕派律師,在法庭調查之前,就開始死磕,死纏爛打,要求公訴人,審判長全部集體迴避,全部換人審理。 成心讓庭審開不下去。
3。反對所有證據。
整個庭審過程中,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都提出反對,認為都是非法證據,都需要予以排除。
總之請了這種律師,法庭調查、法律辯論就不可能安安穩穩的進行下去了。
不明真相的當事人及其家屬,還有旁聽群眾。還以為這種律師有本事、有辦法,敢於跟公訴人、法官對著幹。
死磕派律師就是這麼出名的。
其實他們不知道,這樣胡攪蠻纏。最終倒黴的是被告人。
你想想看。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法官被律師胡攪蠻纏,搞得頭昏腦脹。怎麼可能對被告人從輕判處呢?
陳有西這次之所以犯了眾怒,並不是辯護本身的問題。辯護人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出無罪、罪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這本身一點問題都沒有。
但這次他收了1200萬的鉅額代理費,罔顧事實,明知王振華不可能無罪,故意譁眾取寵。聲稱,王振華喜歡找年輕漂亮女性嫖宿,但對“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所以不構成犯罪,應當接受治安處罰:
“王振華雖有嫖娼行為,但明確對幼女有防範意識,知道國家法律底線,堅決不能碰幼女。故其接受(牽線人)周燕芬主動邀請對成年女性進行嫖宿的行為,可以受到治安處罰”。
6月20日,陳有西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進一步說:
“王振華當然有錯,他嫖娼的‘主觀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
陳有西告訴媒體。,王振華喜歡找年輕漂亮女性嫖宿是有錯,對他進行治安處罰當然是應該的,但卻不構成犯罪。
他這段話,給王振華挖了一個大大的坑。本來全國人民還不知道王振華喜歡找年輕漂亮的女性嫖宿,並且“不碰16週歲以下”,而18週歲以下都是未成年人。換句話說,陳有西等於是告訴大家,王振華經常嫖宿18週歲以下,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王振華的嫖宿行為,並不是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有西以起訴書沒有指控的事實,來作為他的辯護點,並且要求對王振華作出治安處罰,不僅荒唐,而且違背了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
所以,有律師舉報,陳有西洩露了當事人的隱私資訊。
他講的這一通歪理,其實自己也明知站不住腳。但他拿了錢,明知不可為而說,只能理解為為了自己出名。不僅喪失了底線,其實也坑了當事人王振華。
辯護,要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還應當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如果罔顧事實和法律,違背了基本的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必然會受到千夫所指。
他這次是在全國人民面前公開死磕。
他堅持做無罪辯護,並不是為當事人王振華考慮,我個人理解這純粹屬於譁眾取寵,為了自己出名。他的當事人由於找了他這麼一個不靠譜的律師,堅持不認罪。最後受到了法庭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案中,法庭認為適用不了第二款,只能適用第一款在五年以下量刑。因此五年已經是從重了,屬於頂格量刑。
對於這麼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堅持不認罪,只能得到從重處罰。還不如老老實實的,認罪認罰,說不定還能少判一點。
所以我個人認為:王振華找了他這麼一個律師,還不如不找。至少老老實實認罪認罰,還能減輕一點民憤,說不定多少還能獲得少數人的同情。也說不定還能少判一點。
所以這麼樣一個律師,我個人認為真的是沒有職業道德。
所謂的“著名”就是這麼來的。就是靠死磕。
陳有西“大律師”是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 ,一級律師,兼職法學教授。
他先後擔任過縣文化廣播電視局副局長,浙江省公安廳調研科副科長,浙江省委政法委機要秘書,省高階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浙江財經大學法律系負責人等職務。曾被評為浙江省首屆十大傑出法學青年。
他1999年獲律師資格,辭去公職,從此開始了死磕生涯。並多次被一些媒體雜
志評為風雲人物,如:《中國律師》雜誌年度新聞人物,《中國新聞週刊》“影響中國年度人物”,《南方人物週刊》“50名中國年度魅力人物”等。
陳有西律師如果還想挽回名聲,奉勸他能夠放棄死磕派作風,踏踏實實的把案件卷宗看深看細看透,找出其中真正的辯護點,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