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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苑|員工拒絕加班被判向企業賠償?律師:員工可申請再審

  • 由 青瞳視角 發表于 足球
  • 2021-10-20
簡介瞿森斌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拒絕加班被開除怎麼申請補償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一起“兩名員工任性拒絕加班,被責令向企業支付賠償”的案例引發爭議。員工到底是否應承擔拒絕加班帶來的企業經營風險?面對法院的判決,員工是否還有法律救濟渠道?北京丹寧律師事務所李曉靜律師認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即使造成企業損失也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此案中兩名員工也可透過法院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

員工拒絕加班致企業支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判決員工承擔15%責任

據瞭解,此案來源於4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召開的“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上公佈的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在當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在此案中,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正是由於兩人太過任性,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隨後,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

邗江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瞿森斌介紹,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瞿森斌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瞿森斌說:“企業可以透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網傳二審判決認定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網路上流傳著一份案號為(2019)蘇10民終1749號的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文書,其中案情與此案非常接近。在這份文書中,一審原告揚州群發換熱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發公司)不服原審兩名勞動者承擔15%賠償責任的判決,向揚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揚州中院認為,群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與指揮的職能,其與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對等性,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案涉產品延遲交貨導致的損失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群發公司自行承擔。鑑於兩名勞動者在一審判決後並未對其被判承擔15%的賠償責任提出上訴,揚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截至記者發稿時,邗江區法院與揚州中院均未對此案做出迴應。

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那麼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呢?北京丹寧律師事務所李曉靜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是否應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又怎麼賠償?

李曉靜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善意履行勞動合同,如因為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時,應當滿足以下幾個要件:1、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範等行為;2、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即故意或重大過失。3、用人單位存在損失;4、損害與勞動者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確定賠償數額時還應從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過錯程度、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管理缺失等因素綜合考量。

此外,李曉靜介紹,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審雖維持原判勞動者也可申請再審

而根據此案網傳的二審判決,因兩名勞動者在一審判決後並未對其被判承擔15%的賠償責任提出上訴,揚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曉靜解釋,因兩名員工未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僅應當對用人單位一方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判決。二審判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李曉靜同時指出,兩名員工可以透過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同時,原審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可以提起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一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趙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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