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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紫晨大健康”傳銷案 兩名骨幹被判刑6年

  • 由 李旭反傳團隊 發表于 足球
  • 2021-10-03
簡介com中市場屬於鄧×1,共有會員12988個,推薦關係組織結構共35層,鄧×1以135某和133某分別註冊會員編號,其中135某會員位於第2層,下線層數33層,下線會員數12986人,提現到賬金額為46000元

紫晨的含義是什麼意思

5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山西紫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為依託,從事“3980”網路傳銷活動。

2017年7月,被告人鄧×1經白某(已起訴)介紹來到山西紫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註冊成為“3980”並開始從事“3980”網路銷售模式。“3980”模式的運營方式,主要是透過互相介紹和微信等方式宣傳吸引客戶來公司參觀考察,在客戶有意向後,透過平臺購買3980元的產品包,並註冊成為會員,隨後即有資格推薦他人成為會員。

呂梁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紫晨大健康”傳銷案 兩名骨幹被判刑6年

會員透過靜態和動態兩種方式獲取利益,靜態收益主要是會員透過贈送的兩倍積分的提現而獲得,動態收益分為分銷獎、代理獎和團隊獎。是會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積分或獎勵,形成上下線關係,上線人員的業績按照其發展的下線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給付獎勵。

經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對3980網站資料(紫晨商城)依法進行鑑定,該網站共有會員5892個,其中孤立點會員(無上下級)為3754個,實有會員2138個。經進一步統計,剔除重複會員,實有會員人數為1586人,會員繳納資金共計1。4億餘元。被告人鄧×1以自己的名字註冊會員編號為1194,位於第6層,下線層數10層,下線人數580人,實際賺取提成1523441。64元。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鄧×1透過李某(已起訴)聯絡被告人陳×1和朱某(已起訴)、於某(已起訴)、朱某(已起訴)、吳某(已起訴)、夏某(已起訴)等人陸續來到山西紫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組成九人團隊,併為該公司建立了“900”網路銷售模式,並由該團隊具體負責模式的運營管理。

“900”模式具體運營方式是以該公司作為一個節點,公司下設兩個大市場,朱某團隊中的人分別作為兩個大市××區發展線,並分別作為每條線的第一批推薦人,透過微信、網路等方式宣傳吸引其他客戶前來公司考察聽課,客戶有意向後以認購公司產品包的方式繳納費用,之後經他人推薦在平臺上註冊成為會員,會員按客戶繳納的費用分為初級、中級、高階和特級經銷商。

呂梁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紫晨大健康”傳銷案 兩名骨幹被判刑6年

在客戶繳納費用後可以獲得相應的產品包和積分贈送,並有資格繼續推薦他人成為會員,並透過靜態和動態兩種方式收益,靜態收益主要是會員透過贈送的積分提現而獲得,積分的價格隨著公司銷售的業績增長而增加,動態收益分為銷售獎、管理獎和拓展獎,是會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積分或獎勵,形成上下線關係,以下線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給付上線獎勵,獲利層級多達7代以內。

在“900”模式運營期間,被告人陳×1擔任財務總監,主要負責模式運營的財務工作,被告人鄧×1擔任市場總監,主要負責市場部運營工作,包括會員的接待和模式的講解等工作。

經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對目前紫晨大健康公司六個網站的資料進行鑑定,六個網站共有會員73864個,剔除重複名字會員,共計有會員數45713個,會員交納費用共計4。6億餘元。

網站zichends。com屬於被告人陳×1和朱某、李某、朱某,共有會員28653個,推薦關係組織結構共65層。被告人陳×1分別以陳守銀、陳×2和蘇×的名義註冊會員:以陳某註冊編號分別為C和C6,其中C位於第8層,下線層數44層,下線會員人數14881人,C6位於第14層,下線層數38層,下線會員人數12602人,兩人點位合計提現到賬金額為788300元;以陳×2註冊會員編號為C1,位於第9層,下線層數43層,下線會員數14880人,提現到賬金額為675800元;以蘇×註冊編號為C4,位於第12層,下線層數40層,下線會員數14877人,提現到賬金額329000元。

網站1。zichendds。com中市場屬於鄧×1,共有會員12988個,推薦關係組織結構共35層,鄧×1以135某和133某分別註冊會員編號,其中135某會員位於第2層,下線層數33層,下線會員數12986人,提現到賬金額為46000元;133某會員位於第3層,下線層數32層,下線會員數12970人,提現到賬金額為202000元。

同時,被告人鄧×1、陳×1從事該傳銷活動以來,透過團隊業績提成分別獲取600000元,工資分別獲取45000元。

一審法院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鄧×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陳×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鄧×1、陳×1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對二上訴人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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