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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洩憤14樓扔下手機平板水果刀,處理結果引起舒適!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25
簡介法院:被告人行為不宜適用緩刑11月29日,閔行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

水果刀怎麼扔

轉自公眾號:央視網(來源:廣州日報、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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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樓住宅拋下

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

砸壞了3輛車

不幸中的萬幸是

沒有人員受影響

賠償車主損失就能完事?

不!!!

自11月14日

最高法“意見”出臺後

上海首例涉高空拋物刑事案判了

涉事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不!能!緩!刑!

11月29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釋出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14樓扔下水果刀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責

8月1日,蔣某為發洩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

此前,8月16日,蔣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閔行區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14時,該案在閔行區法院大法庭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閔行區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透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江航路的住宅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後被告人蔣某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的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發後,被告人蔣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閔行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發洩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高處拋下,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並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蔣某表示對檢察院的指控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被告人行為不宜適用緩刑

11月29日,閔行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於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於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洩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綜上,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背景:高空拋物入刑 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確認高空拋物入刑,甚至“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意見》一經出臺,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和熱議。

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男子為洩憤14樓扔下手機平板水果刀,處理結果引起舒適!

男子為洩憤14樓扔下手機平板水果刀,處理結果引起舒適!

男子為洩憤14樓扔下手機平板水果刀,處理結果引起舒適!

原標題:《男子為洩憤14樓扔下手機平板水果刀,處理結果引起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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