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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用章存摺和客戶收到回單時要注意區分

  • 由 財事爪爪 發表于 足球
  • 2023-01-20
簡介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本案中,周某將存款交給段某,雖然周某收到了存款憑證,但該存款憑證是手寫的,沒有銀行的商業專用章,只有商業結算章,資金並沒有流向銀行

銀行如何攬儲

業務專用章存摺和客戶收到回單時要注意區分

周某在銀行存款27000元,憑存款收據到銀行取錢,但工作人員說存款收據是假的,銀行也沒有,收了存款,就不能取了。銀行行長給了銀行存款收據,還有銀行的專用章,還把錢給了行長,怎麼就成了假的?一審結束後,二審法院給出了這樣的結果。

周某在家裡吃飯時,段行長來到家裡,說要完成上級下達的攬儲任務,現在的存款給的利息比較高。

周某出於對銀行董事長段某的信任,將家中的2700元現金交給了段某。段某還給了周某一張手寫的銀行存款收據,上面還寫著存款金額為27000元,年化利率為3。3%,存期為一年,並蓋有銀行的業務授權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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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年後,周某拿著這張手寫的存單到銀行櫃檯辦理取款,但工作人員說存單是假的,銀行給的是機器列印的存單,沒有手寫的。透過諮詢還發現,銀行系統也沒有收到這筆存款,其中之一是銀行工作人員拒絕給周某錢,存款本金和利息。

經過多次論證,銀行仍不承認該存款收據,周某將存款告上法庭。

周某辯稱:出於對銀行董事長段某的信任,他將人民幣27000元現金交給了他。而段某還以銀行的名義開出了一張27000元人民幣的一年期存款單,並加蓋了銀行的印章。那麼這也意味著他和銀行之間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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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段某現在已經被刑事拘留,但當時段某對門說是為了完成銀行的攬儲任務,也可以說段某是代表銀行攬儲,他自己手中的存款單是合法有效的。

銀行辯稱,周某持有的存款單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確定手寫的存款單是否被私自修改過。

段某的行為也不是職務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周某在家中將錢交給段某,無法確認段某到底收到了多少錢,而且資金沒有在銀行系統內收到,事後也沒有補充,其行為不符合存款規定和一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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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也經常在銀行網點處理存款,熟悉處理存款的過程和程式。在櫃檯辦理存款業務時,儲戶需要填寫存款憑證,這也是金融機構的會計憑證,但銀行沒有相關憑證。周某在主觀上也存在重大缺失,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段某到周某家要求存款時,段某正在休假,後來因曠工被銀行開除,段某的行為與銀行沒有關係。周某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必須由其本人承擔。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在家裡給當時的銀行官員段某打電話,段某也給了周某自己的存款單,在上面蓋了公司的收款章,沒有蓋公司的專用章。段某收受周某的人民幣,是其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因此周某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個人存款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到儲蓄所櫃檯辦理,並由儲蓄所出具存款小冊子作為證明,周某在家中辦理存款,不符合行業規定和一般常識,存在很大差距。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周某的申請被駁回。

一審結束後,周某對該判決提出上訴。

周某認為:上門攬儲是我國基層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普遍存在的一種銀行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是無效的。他在家裡把錢給了段某,銀行與段某形成的是儲蓄合同關係,而不是貸款關係,自己手裡拿的是存款收據,不是欠條。

作為一個普通的儲戶,沒有辦法區分銀行專用章和商業清算章。既然段某能出具相應的銀行業務清算章,也就意味著代表了它是銀行。

他自己認為,當時段某是以銀行負責人的身份要求存款的,自己也是為銀行出錢的。至於段某是否吞了這筆錢,屬於段某偷銀行的錢,與自己沒有關係。

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本案中,周某將存款交給段某,雖然周某收到了存款憑證,但該存款憑證是手寫的,沒有銀行的商業專用章,只有商業結算章,資金並沒有流向銀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款憑證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除審查存款單、對賬單、報表和存款合同的真實性外,還應當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存款關係的真實性,並以存款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檔案的真實性和存款關係的真實性作為妥善處理案件的依據。存款單、報表、存款合同和其他檔案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係的真實性,應作為正確處理的依據。

根據周某手中的存款收據,以及周某的存款,並沒有進入銀行賬戶,所以原審法院沒有錯誤,周某與銀行之間確實不存在儲蓄存款的合同關係。

但銀行在空白憑證上的商業印章存在缺失,導致周某無法提取存款,也存在較大過錯,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作為一個完全刑事責任人,周某應該知道存款手續需要透過櫃檯辦理。過去,信用社工作人員確實有上門存款的要求,但基本上相應的手續事後都會在銀行櫃檯辦理。周某在這些事情上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是嚴重的過失,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銀行和周某各承擔50%的責任,由銀行賠償周某存款本金13500元及相應利息。周某的剩餘損失也可以從段某那裡得到補償。

案件的來源,法庭檔案。

寫在最後

可能很多時候我們去銀行辦理存款,都會忽略這幾個問題,銀行到底在蓋什麼章?可能很多人連看都不看,就拿著存款單放進自己的包裡。

在這個案例中,正是由於這樣的失誤,他幾乎損失了他的全部存款,但也正是由於這樣的失誤,他不僅沒有得到適當的存款利息,而且還損失了一半的資本。

商業印章和商業授權印章之間有很大區別。

還有就是現在交通相對便利,去銀行網點存款比較好。至少在銀行網點的銀行櫃檯辦理相關業務,更加安全可靠。

沒有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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