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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管理辦法》

  • 由 查策通 發表于 足球
  • 2023-01-18
簡介第八條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重大基礎研究專案須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直接經費、間接經費等相關規定,以及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等原則,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專案經費預算,經專案依託

間接經費包括在國自然總數里嗎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以下簡稱專案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科教〔2020〕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案經費來源主要為省財政撥款,同時接受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和聯合資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機制。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專案經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省級財政資金預算、支出政策進行稽核,批覆下達資金,並牽頭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組織指導等。省科技廳負責專案經費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案經費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確定績效目標,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進行監控。

第四條 設區市科技局、省直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魯單位和省屬高等院校等作為推薦單位,負責對所屬專案依託單位專案經費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專案依託單位是專案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專案經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專案經費管理職責,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專案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專案經費使用等情況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 專案負責人是專案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制專案經費預算(科研經費“包乾制”專案無需編制預算),對決算事項進行確認,並按照專案批覆經費、立項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專案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青年基金、面上專案、優秀青年基金、傑出青年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專案實行科研經費“包乾制”,專案申報或填報立項任務書時,無需編制專案經費預算,專案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於本專案研究的基礎上,自主決定經費使用。專案完成後,依託單位組織編制、內部公開專案經費決算和專案結題/成果報告等,接受監督,並報省科技廳。

第八條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重大基礎研究專案須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直接經費、間接經費等相關規定,以及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等原則,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專案經費預算,經專案依託單位、推薦單位稽核後提交。

第九條 省科技廳依據省自然基金專案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意見,稽核確定專案經費額度,下達財政經費撥款。

第十條 專案負責人根據批准的專案經費額度,按程式確定或調整專案預算,填報立項任務書報省科技廳核准備案。

第十一條 專案依託單位首次申報省自然基金專案時,應將單位銀行賬戶資訊報省科技廳備案。專案依託單位銀行賬戶等資訊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專案依託單位應當將專案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專案經費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案經費預算。確需調整的,在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專案依託單位,其中裝置費、參與單位間費用調劑由依託單位審批,其他費用由專案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劑使用。裝置購置費按規定調劑後,專案依託單位對間接費用的調整不得突破比例上限。專案預算總額增減、專案依託單位、專案參與單位及負責人變更等重大調整事項,由專案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四條 專案依託單位及參與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科研經費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和績效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透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資料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五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應當對專案經費支出、經費是否用於專案研究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專案完成後,專案依託單位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專案決算表,經專案負責人及科研團隊確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及審計部門稽核通過後,與專案結題報告等材料一起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 專案實施期間,年度剩餘經費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專案完成任務目標並透過績效評價和結題驗收的,結餘經費中的財政經費留歸專案依託單位繼續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專案團隊科研需求。依託單位應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結餘資金使用進度。

第十七條 對未透過結題驗收、專案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差的專案結餘經費,因故被終止執行專案的結餘經費,以及因故被撤銷專案的已撥經費,專案依託單位應當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突出計劃設立目的和整體實施效果評價。對實施週期三年及以下的專案,結合結題(驗收)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專案實施期內以依託單位自主管理為主,省科技廳原則上不再組織過程檢查、年中績效監控和中期績效評價。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規定採取反饋與整改、完善政策、與預算掛鉤、激勵約束等方式強化結果應用,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專案依託單位應當健全完善專案經費績效管理制度,落實績效監控主體責任,負責採集專案績效資訊,分析專案進展、經費使用、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預算執行結束後,對專案經費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自評結果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條 專案經費管理實行負面清單制,經費使用不得出現《省級財政科研專案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魯財科教〔2022〕11號)所列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專案經費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經費管理和使用各方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監督。

專案依託單位、專案所有參與人員出現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有關規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批評、終止、撤銷專案執行、暫停專案撥款、收回結餘經費、追回已撥經費、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等處理措施。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6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資助經費管理辦法》(魯科字〔2019〕6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案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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