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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除了工資還能獲得一筆補償金?不知道的虧大了!
- 由 智通人才網 發表于 足球
- 2022-12-07
離職後未結清工資有補償嗎
工作生涯中,少不了的離職跳槽,
確定但是否離職後都直接拿工資就走人了呢?
其實,除了一個月的工作,
或許你還能得到一筆
經濟補償金
。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是
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
“經濟補償”
。
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怎樣才能拿到這筆錢?
(一)
遇以下情況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時
: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
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
立即解除
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時:
由
於
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
勞動合同法
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
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
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
勞動者
無過失性
被
辭退
時: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四
)
合同到期續訂遇以下問題時:
1。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具體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
(
五
)
因用人單位破產或違法
被吊銷營業執照
而導致
勞動合同終止
時: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
補償金
。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
國營企業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
國營企業
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但此規定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能得到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
補償金
》第39條所述,
勞動合同法
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
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