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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 由 言達律師吳婉君 發表于 垂釣
  • 2022-10-02
簡介但後期如果一方有真的離婚的想法另一方往往比較被動,其會發現配偶不但不復婚,還拿著“假離婚”的離婚協議來主張財產分割,這時有部分被主張方會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考量的爭議焦點是離婚協議是是否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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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編者案: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簽訂

“假離婚”的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此種情況簽訂離婚協議之時至少有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不是要離婚。但後期如果一方有真的離婚的想法另一方往往比較被動,其會發現配偶不但不復婚,還拿著“假離婚”的離婚協議來主張財產分割,這時有部分被主張方會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考量的爭議焦點是離婚協議是是否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有在主張人提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協議不是自己真實的意願簽訂的情況下,對於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才有可能被撤銷,而離婚登記手續則是無法撤銷的。

以下是幾個撤銷財產分割部分約定的典型案例,我們來看一下具體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撤銷相關內容。

典型案例

案號

2020

)蘇

0621

民初

4508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與章某的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問題,劉某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

提交的與劉某微信聊天記錄時間跨度為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

聊天記錄全面反應了兩人平時的生活中的喜怒哀樂。聊天記錄中,有雙方相互關心、共同討論如何經營好生意以及對兩人未來美好生活打算的內容,亦有雙方鬧矛盾時的相互抱怨、指責以及登記離婚後逐漸反目成仇的內容。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章某等於是

淨身出戶,這與雙方登記離婚前、後聊天記錄中的兩人相處的情形大相徑庭,

令人不可思議。另章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重大過錯,通常情況下,且當今房價特高,房屋作為普通百姓一生中最重大的財產,章某做出這樣的決定,不符合常情。劉某因生育障礙,雙方商量透過做試管嬰兒的方法生育小孩,

劉某數次提出要有“規劃”,要將房子過戶至其名下,給其安全感,才能操辦生育小孩的事,

雙方為此鬧過幾次矛盾。在此情況下,章某認為將房屋過戶給劉某,劉某就會去做試管嬰兒,生育小孩,從而做出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決定,應當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事實上,雙方登記離婚後,劉某並未按照雙方的

“規劃”去實施,劉某之前的行為使章某陷入了內心錯誤,作出放棄全部財產的決定,從而使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綜上

判決如下:一、駁回劉某要求章某協助辦理海安市(原海安鎮)永安南路

69

6

2704

室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二、撤銷劉某和章某

2020

4

20

日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

號:(

2021

)冀

10

民終

4356

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楊某依據其與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主張徐某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車輛貸款。徐某則反訴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根據本案一審、二審中徐某提交的

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

雙方於簽訂離婚協議之後仍繼續以“老公、老婆”相稱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另結合徐某提交的

行車記錄儀錄音

證據可以證實,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楊某對徐某存在欺詐的情形,

在徐某誤認為雙方是“假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系徐某為緩和雙方關係,向楊某表達誠意及真心而達成的,並非徐某真實意思表示

。故徐某反訴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本院應予支援。

號:(

2020

)渝

05

民終

2370

裁判觀點:

本案中,羅某與代某就位於重慶市房屋的分割處理,先進行口頭協商並出具《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隨後羅某與代某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並依據雙方的協商結果約定上述房屋的產權歸羅某所有。

《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與離婚協議中對上述房屋的分割處理約定不一致,且《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的出具時間在離婚協議形成時間之前,符合時間順序及日常邏輯,亦能佐證代某所述離婚協議中對房屋的分割處理約定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羅某在本院二審詢問時明確認可在《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上的

羅某

簽名系其本人所籤,僅辯稱是代某趁其醉酒時握住其手在空白紙上簽名並按手印,但羅某並未舉示相應證據對此進行佐證,本院對羅某的這一辯稱不予支援。至於《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中載明的系基於何種原因將房屋分割給羅某,具體原因是否真實,並不能否定羅某在《保證書假離婚補充協議書》上已簽名這一事實。

二審維持了一審撤銷離婚協議中房屋分割約定的判決。

綜上,法院會從男女雙方離婚登記前後雙方的關係來判決離婚到底是不是所謂的

“假離婚”,如第一個案例中的法官將男女雙方近一年內的微信聊天記錄全部拿出來分析以查明事實,第二個案例是主張撤銷方拿出了錄音記錄,第三個案例是主張撤銷方提前有簽訂假離婚相關補充協議,基於以上特殊原因,法院才綜合認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相當一大部分案件中當事人是無法進行相關舉證的,因此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法院絕大部分都是駁回了主張撤銷方的訴請,因此“假離婚”存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有此打算的讀者請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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