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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日」非法捕鳥,卻被捕進“法網”!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垂釣
  • 2022-09-09
簡介法院審理東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因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故被告人鄭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還應承擔生態損害的民事責任

鳥是陸生生物嗎

「世界環境日」非法捕鳥,卻被捕進“法網”!

非法捕鳥解饞

卻把自己捕進“法網”

荊門一男子如此違法操作

被判拘役!

「世界環境日」非法捕鳥,卻被捕進“法網”!

近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非法狩獵野生鳥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被告人鄭某因非法捕食野生鳥類,被依法判處拘役五個月,並進行公開道歉,賠償生態損失費。

基本案情

捕鳥者鄭某為荊門市東寶區子陵鋪鎮一個體養殖人員。2018年下半年,鄭某為粘捕斑鳩食用,以15元價格網購了一幅白色絲網,架設在水庫西山樹林中,後絲網被樹枝劃破。當年年底,鄭某再度找賣家購得一幅長約20米、高約5米、網線較粗的黑色捕鳥絲網,架設在水庫西山東坡樹林中粘捕斑鳩。

2020年3月8日,荊門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民警接到報案後,到鄭某承包水庫的住所對其進行詢問,當場在其架設的絲網上查獲被捕鳥類死體9只及作案工具,鄭某對張網捕鳥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查明

東寶法院審理查明,經鑑定,9只鳥類死體分別為8只領雀嘴鵯、1只麻雀,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生物。

另查明,根據湖北省林業局釋出的《湖北省林業廳關於釋出野生鳥類禁獵期的公告》《湖北省林業局關於釋出野生鳥類禁獵期的公告》,該禁獵區禁獵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國家林業局釋出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單》中包括領雀嘴鵯、麻雀。

另根據國家林業局釋出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鳥綱-雀形目”中“其他所有種”基準價值為每隻300元,鄭某的犯罪行為共造成國家生態資源損失2700元。

法院審理

東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因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獵捕野生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故被告人鄭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還應承擔生態損害的民事責任。

遂對被告人鄭某

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判處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2700元;並要求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就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公開道歉。

被告人鄭某當場表示服判。

典型意義

透過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責令被告賠償損失並在媒體賠禮道歉,不僅能夠敦促被告進一步認識和反省其行為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對類似的生態破壞者予以警示,該案的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法官說法

活中常見的野生麻雀是“三有”動物,非法獵捕麻雀是違法行為。

懲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資源、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損害,也為公共衛生安全埋下隱患。希望透過該案引導人民群眾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護和珍愛野生動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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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荊門東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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