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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訛詐,自證清白後要起訴對方!網友:幹得漂亮

  • 由 山西晚報 發表于 垂釣
  • 2022-08-12
簡介事件後續目前,這位被訛的網友已表示,將要起訴曹某(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他認為,如果沒有鋼材店的監控影片,那麼他扶人的成本會高到不可預計,而對方訛人的成本也太低了

扶人被訛誰舉證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

9月2日下午,

在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自己好心扶起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

對方反報警稱是被他撞倒。

小夥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訛詐,自證清白後要起訴對方!網友:幹得漂亮

01:18

事件回顧

該網友發帖稱:

9月2日下午,我扶起一個摔車老人,對方報警稱是我撞了他,導致摔倒。兩天後我到交警隊寫材料,對方妻子開口就罵我“沒良心,兩天了一句話都沒關心過”,她老公躺在醫院裡很痛,“事故的材料都是他口述請別人寫的”等等非常氣人的話。

由於事發地點路段正在修路,

暫時無法提供監控影片,

老人的妻子更加囂張

對該網友破口大罵。

在得知出事路段的監控因為修路,暫時無法提供監控影片後,她氣焰更加囂張了。隨後交警隊表示雙方先回去,等通知。今天,也就是9月6日,王警官已經找到了路段附近一家鋼材店的監控影片,終於還我清白。可是對方卻連道歉都沒有一句,隨後我便要求補償我近幾天來回警隊的打車費,以及處理事故的拖車費、誤工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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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不久,

警方從事發地附近

一家鋼材店的監控影片發現,

老人是自己摔倒後

被這位網友扶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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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找到的監控影片

該網友對自己的遭遇憤怒不已,

並指出自己好心得不到好報不說,

來回警隊的打車費、誤工費

也要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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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對方會因之前訛詐心有愧疚,

但即便是真相大白後,

老人的妻子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說:

“你去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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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續

目前,

這位被訛的網友已表示,

將要起訴曹某(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

他認為,

如果沒有鋼材店的監控影片,

那麼他扶人的成本會高到不可預計,

而對方訛人的成本也太低了!

再次感謝王林警官,解放西路鋼材店面。

明天,我要去起訴曹某,他還躺在床上,我也確實有點殘忍。百度裡查到一件2011年的事件,主人公吳俊東,情況與我非常相似,也是沒有碰撞痕跡,最後是判7成責任。如果沒有鋼材店面的監控影片,再加上那個路人的指證,那我應該是全責了,那麼我的家人跟我一起受苦,我還要背上不誠信一輩子,然後失業,移動公司一定會開除失信的人,因為在交警隊的事故材料我寫的是我扶人,按了手印的。

那麼我的扶人成本會高到哪種程度,無法一下子估計。因心中鬱悶發帖,得到了那麼多網友的支援,還驚動了電視臺。現在我要代表一類人,去向另一類人討一個公道,像很多網友講的一樣,目前訛人的成本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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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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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網友的想法,

網友們紛紛表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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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幾年關於路上扶老人但被訛的事件屢屢發生,導致很多好心人在做好事前都猶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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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類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發生在2006年11月的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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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具體案情如下: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與26歲的小夥子彭宇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於轉車的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之後,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

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徐壽蘭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

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三輛車,而自己從第二輛車的後門下來。“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後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彭宇繼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當天,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資訊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那麼,要如何才能避免做好事不被訛呢?

如何扶老人才能防止被訛詐

律師告訴你

1.老人跌倒不急於扶起,有條件時先電話諮詢急救醫生,再進行早期處置,避免二次損害。

根據衛生部公佈《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提出:不要急於扶起,要分情況進行處理,如老人意識清楚,救助者應詢問老年人跌倒情況及對跌倒過程是否有記憶;如不能記起,可能為暈厥或腦血管意外,應立即護送老人到醫院或打急救電話。並嘗試呼救看看附近有沒有醫療專業人士。

2.在救助前做好取證,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關資訊,留作證人。

結合社會現實,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參考醫護人員不得不面對的“舉證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證。在幫扶跌倒老人時,可以尋求第三者的幫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尋求第三者的相關資訊,留作證人。

3.除人證外,還應拍攝記錄施救過程,可以作為日後維護權益的證據。

要儘可能保留物證,利用手機、數碼相機等攝影器材,可以拍攝照片,留下現場原狀,或者是拍攝影片、錄音等留下施救的過程,並記錄證人聯絡方式。

4.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只有證明救助者確有侵害行為,才能擔責。

現行法律證據規則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的舉證負擔原則。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誣告,首先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要訛詐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證據來。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證據有更強的證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證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證明責任由受救助者承擔。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平責任,而應當認定救助者無責任。

5.拒絕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讓被救者承擔舉證不明導致的敗訴後果

救助者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

6.拒絕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嚴謹推定,不能以和解來息事寧人,應堅決上訴。

以河南鄭州李凱強案為例,2008年8月21日,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下達“無法查證事故是由李凱強還是老太太的過錯造成”的判決,根據公平原則,李凱強應承擔共計7。9萬餘元的賠償金。事實上,一審判決在沒有確認李凱強有過錯,沒有確認李凱強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沒有確認宋某的人身傷害損失與李凱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判決李凱強對宋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李凱強應該堅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拒絕寬容與諒解,讓誣告者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誣告之所以時常發生,是因為獲得賠償的機率很高,而承擔的責任與道德成本卻很低。法院處理的結果常常是以“莫須有”的姿態,勒令救助人賠付部分甚至全部醫療費用。而對於白髮蒼蒼的老人們犯下的錯誤,人們更傾向於寬容、諒解。雖然做出誣告,但並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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