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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被盜開車撞倒小偷致骨折,不宜算作“故意傷害”

  •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垂釣
  • 2022-08-03
簡介孫某發現其錢包丟失並開車對卞某進行追擊,卞某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錢包已經進入卞某的控制範圍,盜竊行為既遂,表面上看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再進行防衛就是“事後防衛”了,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衛

故意傷害什麼算刑事案

江蘇南通的孫某發現車內錢包被盜,附近只有不遠處卞某騎電動車要走,開車追了三公里並將卞某撞倒,致其左腿骨折。事後卞某對其盜竊孫某錢包的行為供認不諱,警方還發現他是一名慣竊犯。目前,孫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依法採取取保候審。

錢包被盜開車撞倒小偷致骨折,不宜算作“故意傷害”

公眾最為關注的焦點,莫過於孫某的行為究竟屬於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正當防衛有5個條件,即必須(1)防衛目的上是“為保護正當法益”;(2)防衛起因上要“有不法侵害存在”;(3)防衛時機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4)防衛物件上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5)防衛限度上需“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前4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是正當防衛;如果前4項都符合,只是第(5)項不符合,即構成防衛過當。

孫某發現其錢包丟失並開車對卞某進行追擊,卞某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錢包已經進入卞某的控制範圍,盜竊行為既遂,表面上看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再進行防衛就是“事後防衛”了,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衛。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不法侵害為財產犯罪時採特殊處理,即使犯罪人取得財物,只要被害人還來得及挽回損失,就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因此在本案中,車主孫某的行為在認定防衛時機方面沒有法律障礙。也就是說,正當防衛的前4個要件都符合了。

那麼孫某的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呢?孫某發現錢包被盜,懷疑卞某所為(事後證明確是他所為),喝斥喊他站住反而開跑,要麼放縱小偷跑掉,要麼開車追趕。放縱其跑掉於心不甘,何況法律也鼓勵正當防衛。追到後卞某還不停下,只好撞停他,基本上難有其他選擇。

當然,車撞人沒輕沒重,弄不好會將人撞死,這就要求行為人儘量把握分寸,避免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後果。而一般防衛過當中的“重大損害”,是指造成重傷或死亡,造成輕傷的則不成立防衛過當。從報道反映的情形來看,小偷卞某隻遭受腿部骨折,根據最高法院等聯合制定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四肢長骨骨折哪怕是粉碎性骨折,也只屬於輕傷範疇。

如果上述傷情屬實,在正當防衛制度已被啟用的今天,司法機關應大膽適用該制度。卞某傷害程度的法醫鑑定結果尚未出來,即對孫某以故意傷害案進行刑事追訴,值得商榷。即使卞某的傷情鑑定為重傷,孫某的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也是基於防衛目的而不是故意傷害意圖實施,主觀上是過失的,涉嫌的罪名應為過失致人重傷罪(3年以下的輕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最高可處10年)。

期待本案中的孫某獲得公正處理,以彰顯“法不向不法讓步”的正義觀念。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王璇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法律碩士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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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被盜開車撞倒小偷致骨折,不宜算作“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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