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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 由 法眼掃描 發表于 垂釣
  • 2022-07-09
簡介我方認為:對方律師的辯論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承租人迄今仍拖欠300多萬租金,一直處於違約狀態,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怎麼掃描給對方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早上在中院開庭,是一個上訴案件,一審我們贏了,對方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一二項,改判第三項將違約金從10%降到5%。

其實案件很簡單:租賃合同糾紛,對方租賃我方房產開酒店,拖欠兩年多租金300多萬,中間偶爾分三次給過15萬元;合同規定:拖欠租金超30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一審我方要求:1。解除合同,立即騰房;2。支付拖欠租金300多萬並支付違約金;3。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先用費直到騰房為止。

一審法院除了將我方的違約金從損失的30%消減到損失的10%以外,支援了其他訴請。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對方上訴的核心主張:由於出租方沒有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違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法庭也認為: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是否需要在起訴前通知解除是本案爭議焦點,雙方可以對這一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對方第一輪的觀點與之前的觀點一致。我方的辯論意見主要是:1。法律沒有規定通知解除合同是起訴的前置條件;2。我方一審《起訴狀》第一項訴請就是解除合同,該《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後,就視為向對方發出瞭解除通知。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對方律師第二輪提出了新的辯論觀點,是我之前沒有料到的。對方律師認為:在承租人逾期30天以上支付租金時,出租方就應當行使解除權,但出租方並沒有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反而接受了承租人支付的15萬租金,這種情況下,出租方就喪失瞭解除權!

我有點懵,這個邏輯太強了!以後承租人每天給出租方賬戶匯1元,就能導致合同永遠不解除?

辦案札記: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喪失解除權。

我方認為:對方律師的辯論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承租人迄今仍拖欠300多萬租金,一直處於違約狀態,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後,是否必須在起訴前向違約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在司法判例中也有不同意見。

那麼,你認為有沒有必要在起訴前必須向對方發《解除合同通知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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