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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出售銀行卡給電詐人員 又掛失從中偷錢 兩男子被判刑

  •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12
簡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黃甲、黃乙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仍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及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並取現,數額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銀行櫃檯人員會偷錢嗎

出售、出租銀行卡,風險巨大,如果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不僅可能會給他人帶來財產損失,自己也有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淵。北京青年報記者12月28日獲悉,兩男子將銀行卡賣給電信詐騙人員後,又掛失反從卡中偷錢,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

2017年7月間,黃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將由黃乙開立的一張交通銀行銀行卡販賣給他人用於電信詐騙活動,同年7月29日被害人鄭某的被騙錢款轉入該卡內,黃甲、黃乙於同年7月30日將該銀行卡掛失,並於同年9月13日補辦一張銀行卡。

2018年8月31日至9月3日間,黃甲、黃乙在明知上述賬戶內的款項系電信詐騙涉案贓款且曾被公安機關依法凍結過的情況下,仍以繫結微信充值及再次補辦新卡後取現等方式,轉出款項共計人民幣61736。9元,並予以全部揮霍;黃甲、黃乙均於2019年4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贓款未退賠。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黃甲、黃乙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仍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及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並取現,數額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判決黃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黃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一審宣判後,黃甲、黃乙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後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惟適用法律錯誤,黃甲、黃乙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徵,依法予以糾正。二審改判黃甲、黃乙犯盜竊罪,刑期與罰金不變。

法官表示,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非法集資和電信詐騙犯、洗錢等犯罪行為的打擊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將目光瞄向了普通民眾手中的銀行卡。他們以購買或租用的名義,許以利益誘惑民眾向其租售銀行卡。

銀行卡所有人若明知使用人將銀行卡用於犯罪行為的,構成洗錢、詐騙等犯罪的共犯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若不明知銀行卡被用於犯罪活動的,則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黃甲、黃乙,得知卡記憶體入贓款後以掛失補辦新卡的方式,將卡內錢款據為己有的,則獨立於銀行卡使用人的行為,單獨構成盜竊罪。

法官提示,廣大市民切勿被蠅頭小利所矇蔽出售、出租銀行卡,其行為輕則可能影響自己的徵信記錄,重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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