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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驟變應急準備不足致人體失溫

  •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垂釣
  • 2022-06-07
簡介對話人中國政法大學應急管理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鴻潮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王宏偉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 強《法治日報》記者趙 麗事前事中事後綜合判斷是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記者:極端天氣出

天氣屬於什麼風險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應急管理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主任

林鴻潮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王宏偉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

孟 強

《法治日報》記者趙 麗

事前事中事後綜合判斷

是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記者:極端天氣出現不可控,但高風險運動專案管理監督不能失控。作為專業程度要求極高的極限運動賽事,這場比賽各項組織工作是否達標,必要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賽事舉辦地,地形複雜、海拔較高、天氣變化多端,僅靠簡單氣溫、風力預報是否足夠?是否有山區賽道天氣變化的即時通報和研判、預警機制?比賽中途出現惡劣天氣後,能否及時叫停比賽,讓後續損失程度最大可能降低?這些都是人們的追問。

王宏偉:這次事件是極限運動加上極端天氣。極限運動本身就有風險,是對人體的挑戰,所以應急預案中應該有保障性的內容,比如針對由於突發極端天氣造成的,運動員身體本身會出現哪些問題,來做相關預案。

極端天氣是小機率的災害,事先很難精準預報,隨機性比較強,所以主辦方除了即時收聽天氣預報,還可以做的是加強對運動員身體外在因素的應對預案,比如強風、暴雪、冰雹、雷電,充分考慮到面對這些天氣,運動員長時間運動後身體會出現哪些情況,必須把運動員自身的因素和外部因素二者結合起來考量。

林鴻潮:體育賽事中的應急預案在安全管理中會劃入大型群眾性活動,專門有相關行政法規,主要是針對兩類情況:一類是暴力衝突型的;一類是其他的安全事故,其中就包括極端天氣、臨時搭建的設施和場所安全等。

組織者要做好兩個工作:一是風險評估,要去評估活動中最有可能發生和最需要防範的突發事件有哪些;二是能力調查,去調查活動的主辦方和承辦方的應急能力,能調動的應急資源是否有短板,如果存在短板就需要做相應的預案。

孟強:體育賽事中無論是承辦賽事的場館還是賽事的組織者,都涉及民法典所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或者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體育賽事的承辦方、組織方需要意識到自己身上的責任,因為安全保障義務履行得不好,很可能就會造成活動參與人員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甚至發生類似本次越野賽大量人員傷亡的慘痛事件。

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來作出判斷。事前要做好準備,例如提供合適的場地、有資質的工作人員、充分的物質保障等,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對活動的全部環節做好充分的準備,還要對一些發生機率較小但具有危險性的情況做好應對預案。

所謂的“預案”,就是在事前階段,組織者應當有一套比較完備的方案,用於應對各種突發情況;事中要維持秩序,確保活動順利展開,進行相關資訊的通知管理工作;事後進行活動收尾善後工作,尤其在發生人身損害時要及時展開救治。事前階段的預案越詳備,組織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也就越高,對於各種突發狀況的應對也會更加有效,也就能夠更好地保障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一個好的預案甚至可以把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都涵蓋,知道出現什麼情況該怎麼應對。部分舉辦體育賽事的民間組織,在做預案方面還不太成熟,所以要讓組織者逐漸培養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逐漸完善預案,必要時可以請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去設計預案。活動方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也應該提前檢查、督促相關預案的完善和可執行情況。

根據輕重緩急做好排序

全面完善應急處置方案

記者: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開跑的前一晚,5月21日22時16分,景泰縣氣象臺就釋出大風藍色預警訊號,“預計未來24小時內,我縣大部分地方平均風力將達5至6級,陣風7級以上,並伴有揚沙或浮塵天氣,請注意防範”,預警在5月22日20時18分才解除。這樣是不是可以推斷,有關組織者沒有在賽前制定一套完善的極端天氣突發應急處置方案?

王宏偉:賽前應該進行全方位的風險評估,比如往年這一地區的天氣狀況,可以和氣象局相關部門a索取,和應急局多溝通交流,在應急局的指導下,可以制定專業的應急預案。

林鴻潮:這個預案是否存在問題,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無法判斷。如果說這個極端天氣的風險是可以被識別出來的,那這個預案沒有考慮到極端天氣就說明預案是不夠完善的。但如果說純粹是意外事故,這種地形不應該發生這樣的極端天氣,以前也從未發生過,那就不屬於預案的缺陷。

記者:一套完善的極端天氣突發應急處置方案應該是什麼樣的?

王宏偉:極端天氣曾經是小機率事件,但由於氣候變化,機率逐漸有所增加。比如,今年五一期間,武漢、蘇州等地都出現極端天氣。近年來,極端天氣常發多發易發,所以主辦方一定要結合各方面因素做風險評估。另外,主辦方還需要根據風險評估來確定應急物資和保障措施。制定預案之後,應該不時地進行演練,檢驗自身能力是否可以起到救援的效果。

孟強:一套完備完善的極端天氣突發處置預案,應該按照輕重緩急、發生的機率來做一個排序。預案的設定是有層次的,但不代表這種發生機率小的情況就不需要考慮了。

記者:這種賽事應該提前做怎樣的安全風險評估?

王宏偉:從專業層面來講,包括三個要素——致災因子的要素、脆弱性的要素、暴露性的要素。致災因子就是,有哪些因素會對運動員的生命造成影響。脆弱性要素,指的是運動員身體對不利因素的承受能力。暴露性要素則是,致災因子和運動員之間的關係。

倘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則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現代社會中,競技比賽、自助遊、極限運動等活動的風險大量存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了“自甘風險”規則。什麼是“自甘風險”、馬拉松越野賽是否屬於“自甘風險”的文體活動?

林鴻潮:“自甘風險”的前提是這種風險是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能夠正常預見的。

比如跑馬拉松,可能會預見體能透支等風險,但這種極端天氣的情況是參與者無法預見的,所以不應該認為其屬於“自甘風險”。

記者:在這起“因區域性天氣突變發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中,賽事組織者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孟強:安全保障義務者的責任,並不是說要對所有的損害後果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只是在沒有盡到的那一部分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去承擔責任。比如,本次事故所遭遇的天氣,如果確實被有關機關認定為罕見極端天氣,那麼組織者也難以預見和避免。在這個事件中,造成損害後果的是極端天氣,我們需要考慮在這樣一個損害過程中,組織者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進而來確定組織者的責任大小。

那麼,還是可以分為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來分析組織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目前看來,至少組織者的事前準備工作是不充分的,沒有對選手採取防寒措施作出必要的要求,在路線規劃、補給品提供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對遭遇急劇降溫天氣的應對措施也缺乏有效預案,這就導致一旦事故發生,後果非常嚴重。因為事先沒有預料,所以未能及時對選手提供防寒、取暖、補充體力等方面的物質和人員保障。等救援人員上山救援時,往往已經造成較多人員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

在這樣一個過程中,不能夠簡單地說極端天氣屬於不可抗力,故而組織者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極端天氣本來也是組織者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預案應當涉及,事中也應當及時處理。

安全保障義務人需要在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範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組織者承擔責任的大小,要看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造成的後果、過錯的大小等。

本文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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