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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

  • 由 北京刑事律師陳營 發表于 垂釣
  • 2022-04-10
簡介《刑法修正案(九)》將非家庭成員納入到虐待罪的主體範圍內,讓發生在學校、醫院等發生在家庭以外的那些虐待行為完全能夠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得到刑法合理規制,將大大提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諸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虐待怎麼讀什麼意思

哪些人有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型別

哪些人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

近年來,我國虐待案件頻發,各種虐待事件不斷被媒體曝光,已經屢見不鮮

相較於

盜竊罪、搶劫罪這些古老的罪名,虐待罪屬於較為年輕的罪名,自

1979

年刑法典將虐待罪作為獨立的罪名至今

只有

40

左右

的歷史。虐待罪

自設立以來

一直在發展和完善。尤其是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將虐待罪進行較大幅度的完善。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主體範圍,還增加了新罪名——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此外,對虐待罪追訴模式有了一定調整,虐待罪追訴模式由絕對自訴轉變為相對自訴。由此,虐待行為得到了更為合理的規制,被害人利益得到更為全面地保護,虐待罪已經發展為一個相對完善、成熟的罪名。

哪些人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

虐待罪定義由以下要素組成

第一,行為實施的主體物件均為家庭成員,而且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第二,行為方式和手段多樣化,從方式上來說有打罵、捆綁、有病不給醫治、凌辱、禁閉、受凍捱餓等方式,從手段上來說有暴力和非暴力手段

第三,形式上包括身體虐待及精神虐待。第四,行為必須要達到

“情節惡劣”程度。此外由於《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把主體範圍進行擴大,即把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和單位納入虐待罪的主體範圍之內。據此,對虐待罪進行定義時也應將主體物件範圍進行擴大。

虐待罪的主體

《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實施前,虐待罪的主體侷限於

“家庭成員”,而《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實施後,將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自然人或者單位納入虐待罪主體範圍中。因而,目前的虐待罪的主體應為以下兩種:

哪些人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

1、“家庭成員”型別犯罪主體

“家庭成員”型別的犯罪主體,這就說明了行為人

被害人兩方

之間

屬於家庭成員

的關係

。但關於家庭成員的內涵和界定,刑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目前的主流觀點,

家庭成員的分類可以進行以下劃分:第一,基於血緣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基於血緣關係形成的家庭成員可以這樣理解為,兩個人彼此因存在這種血緣關係或血親關係而成為了家庭成員。血緣關係分為血親和姻親關係。其中,血親又能進一步劃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自己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自己與自己的兒子、孫子等,二者之間存在直接的血緣關係。旁系血親指的是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第二,非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之所以也能形成家庭是源於一定的法律關係,也稱為擬製血親。我國法律上所承認的擬製血親主要是基於收養關係所形成的這種關係。在生活中,常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是非血緣關係家庭成員的典型的代表,除此以外,法律擬製的血緣關係還有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

如今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許多不婚主義者,即兩個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但不結婚。兩個人彼此依賴,有長期穩定生活並相互照顧,有實質上的家庭生活,但是沒有取得法律上的程式認定,那麼這樣的人之間是否存在家庭關係呢?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因為兩個人長期生活在一起,客觀上已經形成一個相對穩定、封閉的私密空間,主觀上彼此間會產生一種相互信任、依賴的關係。因此,實質上完全或者已經接近家庭生活狀態,利用虐待罪規範他們之間的生活行為,既能保障他們的人身權益不被隨意侵犯,同時也一定程度上給予了當事人對自身權益的處分自由權,有利於維護隱私,穩定生活。

哪些人可能涉嫌“虐待罪”?—專業解讀虐待罪(一)虐待罪的主體

2、“非家庭成員”型別的犯罪主體

非家庭成員犯罪主體指的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或者單位。聯絡實際生活,在生活中這類人群一般來說有教師、護工、保姆等等這些職業人群,對應的單位一般是學校、家政機構、醫療機構、養老院等單位。《刑法修正案(九)》將非家庭成員納入到虐待罪的主體範圍內,讓發生在學校、醫院等發生在家庭以外的那些虐待行為完全能夠納入刑法規制範圍,得到刑法合理規制,將大大提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諸類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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