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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產權歸誰?

  • 由 法律個案法理分析 發表于 垂釣
  • 2022-02-16
簡介(1)二套房屋系虞婕與翁誠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的財產,歸虞婕、翁誠遠夫妻共同所有

復員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專欄【不可不知的1000個法律常識】第17章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產權歸誰?

房屋

基本案情:虞婕、翁誠遠於2010年1月結婚,在婚期內,虞婕先後花費250萬購買二套房,所有手續系虞婕一人辦理。2015年因其公司業務發展需要而購買裝置,以二套房屋抵押向禹某民間借貸160萬,僅表明該債務系翁誠遠個人債務。因公司經營不善,公司倒閉。2018年8月虞婕、翁誠遠協商離婚,未對房屋作出處理。

禹某透過訴訟,向法院申請執行翁誠遠的抵押房屋,虞婕知道,以該房屋是自己父母贈與一方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提出執行異議。但虞婕無法提供父母的贈與合同,也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其父母出資購買二套房屋的證據。

分析:二套房屋是否歸虞婕、翁誠遠夫妻共同所有?虞婕對二套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50%份額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1)二套房屋系虞婕與翁誠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的財產,歸虞婕、翁誠遠夫妻共同所有。儘管購房合同、支付款項、購房發票、系虞婕、房屋產權登記證上均記載為虞婕個人。《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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