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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雲水庫禁漁期內非法捕撈獲利十萬餘元,5人落網獲刑

  •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垂釣
  • 2022-01-01
簡介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五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

非法捕撈怎麼處罰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北京密雲水庫內湖禁漁期間,曾在水庫內非法捕撈水產品被派出所當場查獲的楊某,又多次夥同另外四人,使用電瓶、增壓器等電魚工具進行非法捕魚作業。12月17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密雲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密雲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非法捕魚案,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罰。

2020年8月17日16時,正在密雲水庫內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張某(已另案判決)和楊某二人被當地派出所當場查獲,並現場起獲二人用於非法捕撈的地籠、魚護、塑膠桶及噘嘴魚等水產品。

2021年4月中旬至2021年5月22日間,楊某又同孫某多次從密雲區不老屯鎮某村駕乘皮筏進入密雲水庫水域,在禁漁期內使用電瓶、增壓器等電魚工具進行捕魚作業。其間,杜某、魏某甲、魏某乙三人陸續參與共同作案。至案發,五人獲得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34365元,現五人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等五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五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被告人孫某、魏某甲、魏某乙有自首情節,均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根據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魏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並依法沒收五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34365元及作案工具。

法官介紹,依據《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調整禁漁區、禁漁期的通告》,密雲水庫內湖全年禁漁,密雲水庫(不含密雲水庫內湖)、懷柔水庫、海子水庫等40處水庫、湖泊為每年4月1日0時至9月24日24時禁漁;禁止除釣具(不包括河湖延繩釣)之外的所有作業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北京市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禁用的漁具包括張網、施網、河湖延繩釣(包括空釣延繩釣)、地籠、迷魂陣、魚晾、魚叉以及其他損壞漁業資源的漁具。

保護密雲水庫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採礦、盜採林木、汙染水體等嚴重破壞水庫環境行為,對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破壞水庫生態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形成對涉水環境類犯罪活動的強力震懾,推動全社會形成愛護環境、保護資源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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