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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百姓說說民事案件的案由,以及立案、上訴、申訴、抗訴

  • 由 潘富寶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23
簡介上級檢察院在審查後,發現原判確有錯誤的,決定支援抗訴(內部稱:"支抗")如果認為原判不足以被推翻,就可以撤銷基層檢察院的抗訴(俗稱:"撤抗")③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案件則不列入抗訴的範圍(比如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判決已生效了,當事人都已再婚了

案由怎麼寫

與百姓說說民事案件的案由以及立案、上訴、申訴、抗訴…

一,關於民事案由。這是由最高法院規定,全國法院在受理百姓民事案件時,法院立案庭必須執行的民事案件名稱的規定。目前的案由總共有473個(會隨著司法實踐增加或變更)

所謂的民事案由,實際講是當事人(自然人、公司、企事業單位、社團等等)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這民事法律關係講的是訴訟雙方之間有什麼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利害關係的指向是由何種法律規範調整?比如,公民之間,借錢不還,去法院打官司,這個民事案由就是“民間借貸"糾紛。夫妻要離婚,去法院要求判決准予離婚,這個民事案由就是“離婚"糾紛。又比如,兩個人打架,結果一方把對方的人打傷了,傷者要求賠償,去法院打官司,這個民事案由就是"人身傷害"糾紛(老百姓如果自己搞不清案由,可以對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講,你什麼權利受到侵犯或你想讓對方履行什麼義務?法官會幫你寫一個案由)

二,“民事案由”會直接關係到:①法院的管轄權(即受理法院是否具有審判權)。比如"借款糾紛"一般就是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在異地A市打工或經商,那必須要有這被告一方,已經在A市居住了一年以上的書面證明,如此,就可以在A市法院立案審理)

②不同的民事案由,對應列入被告的人數也要求不同。比如,遺產繼承糾紛,如果被繼承人是父親(母親已先予父親去世)的遺產在上海某A區,大兒子在北京B區,小兒子在江蘇C區,小女兒在浙江D區,那麼:①受理法院是在遺產所在的上海A區。②如果是小兒子要求分割遺產,那麼小兒子該怎麼做?第一,必須要去上海A區法院立案庭交訴狀。第二,被告必須列兩個人,一個是死者的大兒子,另一個是死者的小女兒。(訴狀須交N+1,也就是被告如果是3人,訴狀應交3+1。相應的證據也是3+1)

三,不同的民事案由,在訴訟主體之間的資格上,有不同要求,比如上述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糾紛案,①必須有原告與死者的父子關係證明,②必須有父親與母親的婚姻關係的證明③母親的死亡證明,父親的死亡證明④必須有被告遺產清單。⑤必須有證明被繼承人個人遺產的相關憑證,如房產證丶銀行的存款丶股票丶公司的股權等等(該證據也同樣依3+1交立案庭)。

四,不同的民事案由,涉及訴訟種類不同,涉及訴訟期限不同。比如,甲要求乙歸還借款,這個是"給付之訴",且民間借貸,必須①在訴訟時效之內(三年,如果欠債的一方沒有寫明什麼時候還款,那麼債權一方可以隨時起訴,如果寫明歸還日期的,在三年內又續寫借條,則可在新的歸還時限上往後順推三年)②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必須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兩年之內。但過了二十年就不能再去法院訴訟了。③離婚案由,是變更之訴。只有夫妻之間可以提出離婚,其他任何人沒有資格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比如婆媳關係緊張,婆婆無權提出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五,不同的民事案由,適用的法律不同,適用的訴訟程式不同。比如,具有人身關係的(夫妻、父母子女關係)如果發生夫妻一方的男方下落不明四年以上,意外事件發生之後兩年之後,發生戰爭之後的…其妻可以向自己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請求"宣告死亡")。又比如“選民資格"糾紛,法律規定:在選舉日五日前向選區所在地法院起訴…上述宣告死亡丶選民資格以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等等。均適用特別程式並實行一審終審。

六,關於上訴問題。我國民事訴訟規定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上下兩級法院的審判,該民事案件就屬於終審了。比如,在某區法院審判〈一審〉後,當事人一方不服,提出上訴後,中級法院又開庭審判或書面審理之後,作出了裁定或判決。那麼這個案件就是終審案件,不得上訴了!依規定,上級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採用裁定文書,如果部分改判,則採用判決文書。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時效規定:①不服判決,上訴期限為15天。②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那麼,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就正式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有給付標的,當事人的一方,就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七,關於申訴問題。

這個是針對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裁定仍不服,要求再審理的一項請求。(在申訴期間,不影響原來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這裡, 需要提及的是申訴的期限,一般規定是:在原判已生效的六個月之內提出。在法院受理申訴之後,還會有一個法院的聽證程式,雙方到庭闡述觀點。之後,法院正式決定駁回或正式立案。必須提醒:就是決定再審立案的,在多數情況下,最終還會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

八,關於民事案件的抗訴問題。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依據憲法,對人民法院實行的審判監督。但此種監督具有幾個規定:①實行事後監督。即在民事判決生效之後,或當事人在二審維持原判之後再次申訴或向二審法院申訴但仍被駁回的前提下,才可以去檢察院的"控申部門"申請抗訴。(依判決生效在一審或二審,俗稱為"一審抗"或"二審抗")。②採用"上抗下"方式。即對區(縣)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抗訴必須由中級法院平級的檢察分院出面抗訴,在操作層面上,與作出民事判決法院的平級檢察院先受理當事人的抗訴請求。經審查,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或證據不是,決定"提請抗訴"(內部稱"提抗"。上級檢察院在審查後,發現原判確有錯誤的,決定支援抗訴(內部稱:"支抗")如果認為原判不足以被推翻,就可以撤銷基層檢察院的抗訴(俗稱:"撤抗")③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案件則不列入抗訴的範圍(比如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判決已生效了,當事人都已再婚了,就無法抗訴了)

有關民事案由,民事法律關係以及適用法律的諸多關係內涵,本文作者曾在去年的"今日頭條"刊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維座標模型"中有專門論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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