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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沒領結婚證,分手時怎麼辦?

  • 由 洞見法律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23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了同居關係的法律效果:雙方均無配偶,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結的婚可以離開嗎

洞見案例

最近,有個當事人小花(化名)諮詢我:她和自己的老公小草(化名)於2015年認識、2016年結婚,但因當時小花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所以沒能在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二人在自己的家鄉舉辦了婚禮,男方給了10萬元的彩禮費,婚後,雙方一直以夫妻的名義生活著。從去年開始,小花和小草的感情開始惡化,2020年六月左右開始分居,各過各的。後來,小花在外打工期間結識了英俊瀟灑的小王,於是兩人暗生情愫,共同生活。今年(2021年)1月份,小草聯絡小花,說他已經請律師了,打算起訴離婚,並要求小花返還彩禮,還揚言要讓小花坐牢、蹲監獄,原因是小花婚內“出軌”,並已掌握小花出軌的證據。小花慌忙之下找到我,問我現在該怎麼辦?自己是不是快要吃官司了?形勢是不是很不利?自己會不會坐牢?

“結婚”沒領結婚證,分手時怎麼辦?

洞見說法

聽她講完自己的故事,我便從法律層面對她的困惑做了一個分析和解答,現整理如下:

第一,我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於22歲,女不得早於20歲。此係有效婚姻成立的實質條件,是民政局頒發結婚證的先決條件。同時第1049條規定,取得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及時補辦。案例中的小花舉行婚禮時並未達到法定婚齡,後來在其達到法定婚齡以後也沒有及時補辦結婚證,故而,他們的婚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不受民法典的保護,僅為人們通常所說的事實婚姻。

第二,關於事實婚姻的這個問題的探討,應當以1994年2月1號為界。事實婚姻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則與法律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受婚姻法的保護,事實婚姻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則按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以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小花和小草雖然舉行了婚禮,婚後也以夫妻名義生活,但在法律上,他們僅為同居關係。

第三,法律上的同居關係分兩種:一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為雙方均無配偶而同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了同居關係的法律效果:雙方均無配偶,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小花的情況屬於雙方無配偶而同居,如果小草前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將不會立案受理,故而小草和小花要解除關係,只能透過私了,小花也不會因此而吃官司。另外,他們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而小花與小王的相戀就不能算是出軌,而是小花的戀愛自由,法律不應當干涉。

“結婚”沒領結婚證,分手時怎麼辦?

第四,關於彩禮的問題,如果雙方確定不會再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小花應當返還返還給小草。因為在法律上,這裡的彩禮一般認定為一個附解除條件的贈予合同,如果雙方結婚最終未能領取結婚證,則贈予條件不成就,受贈方應當歸還彩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綜上所述,小花和小草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小花可以隨時離開小草,如果小花確定不和小草領結婚證過日子了,只需將彩禮退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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