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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如何寫?告訴你抗訴申請書範文

  • 由 春樹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18
簡介本案被申請人或與被申請人關聯的案件2015左右在X市各區在《裁判文書網》中公開查詢的民間借貸判決和裁定合計7件,該類民間借貸均是短期借款,高額資金出借、格式合同、高額利息和違約金,明顯具備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特徵,庭審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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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如何寫?告訴你抗訴申請書範文

作者 王明珠律師

注:全文系化名,但系真實案例。

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

馬大姐,女,X年X月X日,漢族,住X市X區X條X樓X號。

被申請人:

周扒皮,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市X區X街X園X號。

申請人因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66666666666666號民事判決書以及2021年9月28日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88888888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及第208條、第209條之規定,申請貴院依法提起抗訴。

抗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上述一審、二審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二、

抗訴支援改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

2014年8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人民幣65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為2014年8月15日-2014年9月14日,利息為月息9分,實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銀行轉賬591500元,剩餘58500元被作為借款砍頭息予以扣除。

2014年9月13日前申請人已還款481469元,2019年2月x區人民法院違法拍賣申請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拍賣款項48萬元支付給被申請人周扒皮,申請人共計向被申請人借款591500元,申請人共計還款961469元。

二、

本案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雙方已經對《借款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應按變更後的合同計本計息。

根據一審判決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即2015年5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的97000元借條,系申請人欠被申請人的利息(一審判決書第四頁),97000元的金額來源系雙方對上述借款進行對賬,以65萬借款本金-491469(轉賬的481469+信用卡刷1萬憑證丟失)=158531元,也即當時的剩餘未還本金,以上述本金為基數按月息9%計算每期利息為1426元,從借款次月到2015年5月共7個月,為方便計算被申請人同意以14000*7=98000元,因距離計息期限差10天,因此被申請人同意再核減1000元,雙方在2015年5月5日已經變更了《借款合同》的計息方式,因此,應該按照新合同約定的計息方式也即剩餘本金乘以利息計算剩餘未還金額。

2、即便按照《借款合同》還款方式計算,一審、二審判決計算方式嚴重錯誤。

因《借款合同》第六項,前後矛盾,套路嚴重,違背常理,因此,如根據還款原則,應結合本案實際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如下計算,首先,以第一期為例

祥見表格:

綜上所述:截止2019年2月21日,申請人欠付被申請人款項共計:348075。8(剩餘未還本金+利息)元;

申請人按還款原則還款後本金還剩餘250249。2元,申請人截止上述日期還剩餘:730249。2元;

因此,按照雙方《借款合同》中還款原則申請人清償完所有欠款後,被申請人應將剩餘多執行的382173。4元返還申請人。

在申請人總共借款50餘萬卻還款近百萬餘元的情況下,一審、二審判決申請人還需承擔將近200萬元的債務,法律依據何在?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1、《借款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

2014年8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人民幣65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利息為月息9分,實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銀行轉賬591500元,剩餘58500元被作為借款砍頭息予以扣除。

根據上述借款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引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52條、53條規定,該《借款合同》無效:

(1)

出借人的資金需是具有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被申請人名下招商銀行銀行卡明細可知從2014年8月12日起至向申請人出借之日被申請人接收來自個人和企業的轉款多達上千萬,被申請人從上述款項中借給申請人591500元,被申請人以來自其他營業法人和吸收不特定他人的資金進行高利轉貸,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A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於2018年聯合釋出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因此,從被申請人出借給申請人的資金來源看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被申請人出借資金系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屬於職業放貸人。

首先,申請人是基於有其他借款人向被申請人借款而找到被申請人借款,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短期出借僅是為獲取高額利息,本案《借款合同》借款利息高達月息9%,超過國家法定利息標準近5倍,並且在借款時便透過砍頭息的方式扣除了將近6萬元的利息,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以及嚴重有失公平的還款原則,並且設定了無限連帶擔保條款,透過約定高額利息以及不公平條款來達到獲取利益的目的。

2、被申請人具有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A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

第一、“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二、以超過36%的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嚴重情形”:(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年利率為108%,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裁判文書網》中生效判決可知被申請人累計非法放貸數額高達幾千萬,實際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本案僅從民事訴訟角度看,民事訴訟中“職業放貸人”的標準必然低於刑事犯罪中的標準,結合各地人民法院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標準看:

浙江省: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稅務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釋出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中對“職業放貸人名錄”作出規定,紀要中指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其中第3項:在同一年度內,

同一或關聯原告

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天津市:2020年2月1日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於釋出的《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對“職業放貸行為的審查”中規定: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

江蘇省:2019年5月17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建議各基層人民法院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其中指出: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

河南省:

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加強職業放貸人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對“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工作出規定,其中提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在

一定期間內多次

從事與發放貸款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本案被申請人或與被申請人關聯的案件2015左右在X市各區在《裁判文書網》中公開查詢的民間借貸判決和裁定合計7件,該類民間借貸均是短期借款,高額資金出借、格式合同、高額利息和違約金,明顯具備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特徵,庭審中申請人已經向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

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被申請人周扒皮,明顯具備職業放貸人的特徵,除了申請人在開庭時提交的裁判文書予以證明外,為更準確的認定被申請人在2014年-2015年度,以原告身份在X市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間借貸訴訟,申請人代理人特書面申請X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或者依職權調取上述資料進一步確認被申請人職業放貸人的身份,但X市中級人民法院既未依職權調取也未簽發律師調查令,在本案存在刑事案件的重大線索的不向公安移交案件線索而是透過民事判決將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濫用職權嚴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原一審、二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程式違法,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大姐

抗訴申請書作者:王明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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