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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誤工費的三個實務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 由 五旨山律訟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16
簡介關於已達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誤工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達到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視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從而不予計算誤工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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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關誤工費的認定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也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

關於誤工時間的確定

誤工時間(誤工期),是指人體損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一般而言,誤工時間應當從侵權結果發生之時起算,但要區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侵權行為未導致受害人傷殘的,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包括受害人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時間和醫療機構或法醫有明確意見的門診治療時間及醫療機構在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中的建議休息天數。

第二種情形是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傷殘的,誤工時間應從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之時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前提條件是

“受害人因傷殘致持續誤工的”,因此,不能簡單理解為凡受害人構成傷殘的,誤工時間一律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有的受害人主動要求醫療構為其多開休假證明、有意延長治療期限、拖延定殘時間等情形,致使按照最高法院解釋計算的誤工期限過長,既侵害了賠償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利於維護誠信和諧的社會秩序,故,對於受害人的具體誤工時間還應當結合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及專家意見等證據綜合認證。根據山東臨沂法院的經驗,如確實存在過分遲延傷殘鑑定的問題,原則上支援住院時間加15天的誤工費用,必要時,可酌情增加至出院後3個月的期間。筆者認為,為更好地體現法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可參照山東法院的經驗。

關於誤工費的認定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本應獲得,卻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未能獲得的收入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對誤工費的認定也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含工資、獎金、津補貼等),受害人應當提交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受傷前六個月的單位工資表(或工資轉賬記錄)、誤工期間工資收入減少證明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某些用人單位出於維護本單位人員利益的目的或因受害人主動要求而虛開工資證明(一般偏高)等情形,故,對於工資水平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受害人,還應當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如受害人的單位在受害人誤工期間並未扣發其工資、獎金等收入,受害人的誤工費主張不予支援。

第二種情形是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因當代經濟活動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部分受害人職業、收入不固定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情形,對此,各地作法不一,如杭州中院認為應當根據原告的主張而定,若原告主張按行業標準的則適用行業標準,若原告主張按照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則適用全省職工標準,合肥中院認為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最低行業平均工資計算,宣城中院認為應按照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受害人是農業人口且還有證據表明其還從事農業、養殖、漁業等經營的,則按照上一年度農林牧漁的平均工資計算,上海高院認為應當參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筆者認為,誤工費雖然是具體損失,但在受害人無法舉證證明的情況下,為便於平衡利益及有利於法院統一裁判尺度,筆者認為,受害人是城鎮居民的,其誤工損失按照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受害人是農村居民的,其誤工損失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其對受害人舉證責任沒有特別要求,更具有現實可操作性,且與實際生活水平相當。

關於已達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誤工費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達到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視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從而不予計算誤工費的情形。理由為:《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

60週歲以上的公民屬於老年人,對於該類人群不以勞動報酬為生活來源,也不負有勞動的義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9日釋出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隨著經濟發展、生活改善,人的勞動能力和健康狀況也得到了有效改善,筆者認為,對於達到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受害人應當計算誤工費,理由如下:一、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自然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民法典》規定的

“公民”應當包括達到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因勞動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細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心智正常的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亦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然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可知該《解釋》並未將受害人區分為退休人員與非退休人員,且現行法律亦未禁止已達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三、根據最高法院有關領導在公佈《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釋出會上的講話精神,我國對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誤工費所救濟的不是勞動能力喪失本身,而是受害人受傷前後生活來源的差額。

綜上所述,已達退休年齡的受害人如能舉證證明其誤工費的,應予以支援,但參照法院的經驗,對該類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時間不且過長,可結合個案中當事人的身體狀況、年齡、從事的具體工作等因素酌情考慮。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誤工費的三個實務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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