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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學“典”|超市買東西被懷疑偷盜?維權!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垂釣
  • 2021-12-05
簡介根據法律規定,媒體為實施新聞報道而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人的肖像的,不需要經肖像權人同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超市買東西可以退嗎

小承:

氣死我了!到超市買東西,出門口時被懷疑偷了東西,還被強制搜身了,最後也沒有向我道歉!我該如何維權?

答:

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侵犯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維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的名義損害公民的名譽。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更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所以超市的工作人員無權私自搜查顧客的身體,在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更無權認定顧客有偷竊的行為。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每日學“典”|超市買東西被懷疑偷盜?維權!

小品:

今年收成好,當地領導到我的果地詢問今年的收成情況,我與領導的合照被當地媒體制作成新聞廣泛傳播,好奇請問您,媒體這樣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權?

答:

這個倒不會。。。根據法律規定,媒體為實施新聞報道而不可避免的製作、使用、公開肖像人的肖像的,

不需要經肖像權人同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每日學“典”|超市買東西被懷疑偷盜?維權!

齊哥:

鄰居家的豬跑到我家菜地把我家的菜吃光、踩壞了,我可以要求鄰居賠償我家菜地的損失嗎?

答:

可以要求鄰居賠償菜地的損失。

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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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寶泉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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