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垂釣

以案分析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並存管轄及反訴問題

  • 由 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07
簡介具體到本案中,B銀行的反訴很顯然不成立,A公司本訴基於債權已代償或過時效之事實請求滌除抵押權,與B銀行反訴基於流動借款合同之約定主張利息,並非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事實或者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牽連關係

已蓋章的合同如何作廢

以案分析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並存管轄及反訴問題

摘要:訴訟程式的啟動,往往從選擇管轄法院開始,在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並存之時,如何準確、妥當的選擇管轄法院,不僅僅需要全面客觀的事實判斷,也需要對法律之規定有著準確的理解與把握。原告選定某一法院起訴後,被告是否提管轄異議,甚至提出反訴,都體現了在案件未進入實體審理之前,原被告雙方從程式上就開始對抗起來。本文以具體的實際案例來分析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並存管轄及反訴問題。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5

年10月12日,A公司與B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B銀行持有他項權證實物)。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自願為債務人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的各類業務,實際形成的債務的最高餘額5000萬元整提供擔保。”

抵押合同未約定爭議解決條款。

2010年10月13日,A公司與B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10月12日止。”

借款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為仲裁。

2011

年3月,因A公司未能如約償還到期貸款,B銀行提起了仲裁,

最終由第三方代償本金完畢

。2020年A公司起訴B銀行要求協助滌除抵押權,B銀行答辯不予配合,同時反訴A公司尚欠500多萬利息未償還。

二、主合同和擔保合同並存之時的管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且僅起訴擔保人的,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第一款之規定,B銀行的反訴請求主張利息,其基礎為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明確約定了仲裁管轄,因此,B銀行的反訴請求法院無權管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第三款之規定,滌除抵押權糾紛可以作為獨立之訴,依據抵押合同之約定管轄,未約定仲裁的只能由法院管轄。

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第二款之規定,若債權人一併起訴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A公司的訴請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條款影響呢?筆者認為A公司作為債務人提出的滌除抵押權之訴,不應受主合同仲裁條款影響。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請示的覆函【(2013)民四他字第9號】中指出:“案涉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仲裁庭關於主合同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應當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判例中重複認定上述觀點。

三、銀行的反訴是否成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一)反訴的主體資格

根據民訴司法解釋第233條1款之規定,構成反訴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指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誰有資格提起反訴,另一方面是指提起反訴的物件指向誰。我國理論與實踐中通說認為,反訴與本訴的當事人必須相同,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所以理論上第三人不具有提起反訴的資格。具體到本案,原告A公司訴被告B公司滌除抵押權,反訴原告B公司訴反訴被告A公司償還利息。

(二)構成反訴之實質要件

反訴的實質條件具體來講就是,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843號】故本訴與反訴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事實,反訴意在吞併和抵消綠洲公司在本訴中所主張的支付款項,銳鴻公司提起的反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與本訴合併審理【(2017)最高法民終412號】。

(三)構成反訴的程式性要件

反訴和本訴一樣要符合起訴條件,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另外反訴提起的時間節點應當在本訴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起。

具體到本案中,B銀行的反訴很顯然不成立,A公司本訴基於債權已代償或過時效之事實請求滌除抵押權,與B銀行反訴基於流動借款合同之約定主張利息,並非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事實或者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牽連關係。此外,B銀行的反訴請求基礎流動貸款合同明確約定了仲裁條款,原則上法院不再受理、管轄。

小結:原告管轄法院的選擇和被告對管轄權異議甚至提出反訴,都是原被告雙方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對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程式性權利的合理利用,應受法律保護。管轄權的選擇以及反訴的提出都在在一定程度上方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從而達到一次性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是原告在選擇管轄法院與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或反訴之時,都應秉持誠實信用,基於事實與法律合理、合法的選擇,不得權利濫用。

以案分析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並存管轄及反訴問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