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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晃法講堂】一文講清!民間借貸糾紛利息核算標準及依據(2022版)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垂釣
  • 2022-12-06
簡介PART4逾期利息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1明確約定逾期

2釐7的利率是多少錢

根據約定或法定,金錢之債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債系從債,其產生與金額都取決於作為主債的金錢之債。實踐中,利息的有無及其金額問題一直是繞不開的“爭議焦點”之一。本文系統梳理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以供參考。

PART

1

民間借貸中的三類利息

1

借期內利息

即在當事人約定的借款期間內計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間經過後、截止借款清償前,就未償還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3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而另行計收的利息

根據2021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可見,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計算又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PART

2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就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支援出借方對於利息的主張,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主體

沒有約定

約定不明

自然人之間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僅一方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不支付利息

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所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是就“借期內利息”而言,當事人之間對於逾期還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不影響權利人對於逾期利息的主張。

PART

3

借期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需注意,該規定同樣適用於逾期利息。

PART

4

逾期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逾期利息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確約定逾期利率

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2

明確約定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4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另外,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與下述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後產生的利息相比,該利息屬於一般債務利息。

PART

5

遲延履行期間

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述《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但是該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2009年5月11日)對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據此,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進行計算:

第一部分:根據上述批覆,截止2014年7月31日,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第二部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畢之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兩部分計算結果相加即為需計收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PART

6

其他問題

(一)砍頭息

“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有的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有的則是預先扣除借期內全部利息。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二)複利

所謂的“複利”“利滾利”“驢打滾”,即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計算複利是金融機構使用的一種計息方法,民間借貸中也常出現此種約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新舊法規定的銜接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受理時間

借貸合同成立時間

計息期間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慮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兩線三區”,不超過年利率24%

2020/8/20後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兩線三區”,不超過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還之日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後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注:“兩線三區”:指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對借貸利率的劃定。“兩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即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對於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預。“三區”亦是此意:①司法保護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無效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債務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法院對出借人起訴主張該區間部分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司法不再幹預,借款人抗辯要求返還或以之折抵剩餘債務的,法院同樣不予保護。

原標題:《【晃法講堂】一文講清!民間借貸糾紛利息核算標準及依據(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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