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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絕配合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發包人權利如何救濟?

  • 由 坤略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垂釣
  • 2022-12-05
簡介同時,由於訴請及判決僅系要求承包人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本身並不明確、不精準,且發包人對承包人掌握的資料的並不熟悉,也增加了執行的難度發包人建議一、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招標檔案及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可做如下約定:1)逾期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由誰提出

承包人拒絕配合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發包人權利如何救濟?

在實踐中,承包人以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而拒絕發包人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此時,發包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今天我們來共同探討。

解決方案

因截至目前,對於承包人不履行配合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無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亦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此情形如何處理,儘管配合發包人完成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系承包人的法定義務,因此,發包人想要解決此項問題,恐怕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院大機率會裁判承包人應當履行法定義務,配合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

如:(2018)蘇05民終4658號 張家港嘉凱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原審

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判令建工集團公司配合嘉凱城房產公司辦理張家港中凱城市之光花園一期工程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手續;法院判定被告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配合原告張家港嘉凱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張地2013-B41-ABC號地塊商住用房一期A地塊1#、7#、24#商業、25#幼兒園、地下汽車庫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

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

的對

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 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三、《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第(四)項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管理,將竣工驗收備案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單體住宅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進行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住宅工程經竣工驗收備案後,方可辦理產權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尚先行有效)

第七部分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第34條規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檔案備案、開具發票等協作義務的,人民法院視違約情節,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賠償損失等。因此,對於承包人無故拖延竣工驗收及辦理工程檔案備案的,發包人可依法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擔賠償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物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訴訟風險

雖然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拒不配合發包人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系違反法定義務,承包人拒不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工程檔案移交的,發包人可以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亦會大機率裁判承包人履行相應的配合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明確訴請,如果切實履行裁判結果,是發包人面臨的又一問題。

一、訴訟請求應當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裁判觀點認為:原告僅要求被告配合其啟動竣工驗收,但對於如何啟動竣工驗收,承包人應如何配合,發包人並未提出具體的訴求,且工程竣工驗收具有非常專業、嚴格的流程,需要在專業機構的參與下進行。因此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支援。

二、案涉專案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並已組織竣工驗收工作

(2017)粵0704民初356號《中國水產廣州建港工程公司與江門市江中珠遊艇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關於被告要求原告配合被告進行竣工驗收工作的問題。原告作為涉案碼頭工程的施工方,有義務配合被告進行竣工驗收,但涉案碼頭至今仍未組織竣工驗收,為未發生的事實,且原告表示隨時可以參加被告的驗收會議,故被告可在原告確實不配合進行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再行主張權利。

三、不具有可執行性

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如承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提交驗收材料法院採取何種強制執行措施,如何執行,值得探討;同時,由於訴請及判決僅系要求承包人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及備案,本身並不明確、不精準,且發包人對承包人掌握的資料的並不熟悉,也增加了執行的難度

發包人建議

一、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招標檔案及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

可做如下約定:

1)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

2)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和配合竣工驗收及備案作為工程結算款支付的前提條件,如在施工合同約定例如約定竣工結算完成並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和配合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完成之後再支付結算款。

二、在合同履行階段,發包人

應注意進行資料的收集與整理,要求承包人在每個節點付款前提供相應階段的工程資料,這樣既能瞭解工程最新動態,也可避免施工過程中解除合同情形下發包人因資料不全而陷入被動處境。

作者 | 紀芋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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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相關法律、法規浩如煙海,且對相關規定存在多角度解讀,文章內容僅

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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