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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期限滿後,生活護理費如何主張?

  • 由 張亞輝勞動法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2-11-21
簡介當停工留薪期期間滿,護理依賴鑑定結論尚未作出的情況下,工傷員工可以主張停工留薪期滿至生活護理依賴鑑定期間的護理費

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時候申請

員工發生工傷,

停工留薪期間,員工是否享有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滿後,

勞動能力鑑定與護理依賴程度鑑定結果才出,

停工留薪期滿至護理依賴程度鑑定期間,

員工是否仍享有護理費?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期限滿後,生活護理費如何主張?

圖片源自網路,侵權聯絡速刪

案例介紹:

2018年10月16日,董某發生工傷。

一審法院認定,董某停工留薪期為

12個月,董某的停工留薪期到2019年10月16日屆滿。

2020年8月20日,董某經鑑定為四級傷殘。

2020年10月30日,董某經鑑定為部分護理依賴條件。

2020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對董某的傷情申請再次鑑定,最終結論仍為四級傷殘,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董某起訴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間的護理費、停工留薪期滿至生活護理障礙鑑定期間的護理費。

訴爭焦點:

1。停工留薪期間,員工是否享有護理費?

2。工留薪期滿至生活護理障礙鑑定期間,的護理費。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期限滿後,生活護理費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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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

董某未提交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延長的證據,董某提交的出入院記錄、診斷證明等證據,亦未顯示董某需要護理,董某的關於護理費的兩項主張,不予支援。

河南省高院認為:

對於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豫人社工傷

[2012]15號)第十六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有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或者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標準按月發給陪護費。

董某發生工傷的時間為

2018年10月16日,一審法院認定停工留薪期到2019年10月16日屆滿,2020年12月31日經再次鑑定為四級傷殘及部分生活自理障礙。若認定董某在之前的停工留薪期內不需要護理,明顯不符合客觀事實,用人單位應承擔董某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用。

對於停工留薪期滿至生活護理障礙鑑定期間的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首先,該條規定的工傷工傷醫療待遇應當護理費用;其次,支付護理費用的前提是工傷職工仍需治療。

律師分析:

員工發生工傷後,往往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進而可能導致錯過鑑定時效,合法權益受損。

律師建議,

員工發生工傷後,可依法提請工傷相關的勞動能力鑑定、輔助器具配置鑑定、停工留薪期期限鑑定、護理依賴程度鑑定、護理期限鑑定等鑑定,以確定相應賠償依據的標準。對於護理費,工傷員工可以依據鑑定結論主張停工留薪期期間的護理費;當停工留薪期期間滿,護理依賴鑑定結論尚未作出的情況下,工傷員工可以主張停工留薪期滿至生活護理依賴鑑定期間的護理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工傷員工須提供在停工留薪期滿仍需治療的證據,建議工傷員工保留相應仍需治療的醫療材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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