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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翻出僱主家陽臺去撿圍裙墜傷,起訴僱主索賠,判了

  • 由 聽律法律服務 發表于 綜合
  • 2022-07-22
簡介也就是說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適用工傷保險賠付

僱傭關係傷殘怎麼賠償

保姆翻出僱主家陽臺去撿圍裙墜傷,起訴僱主索賠,判了

導讀:60歲的張阿姨去年9月受僱於陸先生,主要提供燒飯勞務,陸先生包吃住。去年11月24日,張阿姨發現曬在陽臺上的圍裙飄到旁邊的倉庫屋頂,於是翻過1。1米高的欄杆,跨到倉庫屋頂。不料,屋頂塑膠板難承其重,張阿姨墜落至倉庫水泥地面受傷,經診斷多處骨折。今年9月,張阿姨將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治療費、誤工費、後繼治療費等計43萬餘元。

寧波海曙區法院日前一審宣判,認定僱主無過錯,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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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庭出於方便,會請保姆幫忙照顧家裡的老人、主持家務。保姆在此期間受傷的,能否要求僱主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保姆和僱主之間的關係。

僱主與保姆之間並非勞動關係,而是家務服務僱傭關係,不同於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僱傭關係。因此,發生傷害糾紛,不能適用勞動法。而只能依據過錯原則,來判定雙方該承擔的責任。

我國對於

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

的規定:

僱傭關係侵權行為責任中國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另一種是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這兩種情況下,僱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僱傭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在我國對於僱傭關係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那麼,

僱傭關係損害賠償與勞動工傷有什麼區別

呢?

1、主體不同,賠償的範圍和標準也不同

工傷事故責任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在發生工傷事故後,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賠償範圍和標準的依據是《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章的規定,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

僱傭關係人身損害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訴的,因此賠償範圍和標準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來執行,賠償受害人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還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2、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不同

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後以舉證責任倒置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為主,以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為輔;僱傭關係發生爭議後,按照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發生爭議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賠償標準有別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賠償,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方法來進行實體處理,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僱傭關係中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範圍來進行實體處理。也就是說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適用工傷保險賠付。

發生爭議後所使用的處理程式有別-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對於僱傭關係產生的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式,而且仲裁機構也非勞動部門設立的行政仲裁機構。

僱傭關係中,如果僱工受到傷害,僱主存在過錯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僱傭關係傷殘賠償標準

都有哪些呢?

一、一般專案:

1、醫療費: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致殘的在前述基礎上增加以下專案:

1、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傷殘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4、精神損害賠償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 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5、康復費;

看實際情況,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6、後續治療費

看實際情況,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三、因傷死亡的還要增加以下專案: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損失。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張阿姨為撿拾衣物,從被告住所陽臺圍欄翻越至案外人倉庫屋頂,跌落摔傷,儘管在受僱期間發生,但並非原告從事燒飯勞務所致,且被告也未要求原告實施該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張阿姨應能對其行為是否會導致危險作出判斷,所以原告張阿姨受傷系其自身危險行為和錯誤判斷所致,且其無證據證明僱主家對張阿姨受傷有侵權責任,認定張阿姨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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