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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園地丨改變案件事實是否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13
簡介改變案件事實是否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諮詢類別:法律政策諮詢內容: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是否提起訴訟,檢委會經討論後決定提起訴訟

幾起案件才算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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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案件事實

是否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

諮詢類別:

法律政策

諮詢內容:

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是否提起訴訟,檢委會經討論後決定提起訴訟。在執行決定中,發現多起事實中部分案件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擬放棄該部分事實認定,按照剩餘幾起事實提起訴訟,此種情形是否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

諮詢人:

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檢察院 王石良

個人意見:

檢委會經討論決定提起訴訟,新情況出現導致案件事實出現變化,但並不改變檢委會作出的提起訴訟決定,不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在此情況下,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第30條“辦案檢察官或者事項承辦人和有關內設機構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執行檢委會決定或者在執行完畢前出現新情況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檢察長”的規定,應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解答專家張興榮:

按照規定,對於提請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檢察官對其彙報的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委會對其作出的決定負責。如何理解檢委會的決定?是單指決定事項通知書所列事項,還是包括會議精神(紀要)所含內容?目前對此並無通例規範。檢委會作為業務決策機構,主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討論決定,至於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問題應由承辦檢察官負責。在實際操作層面,遵循現行檢委會工作規則,分別體現在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通知書之中。本提問的情形中,會議審議時所決定的事實在會後發生變化,但會議審議的結論性事項並未改變,如果需要依據新的事實提起公訴,實質上已經改變了檢委會的原決定。這種形式上沒有改變決定但實質上決定所依據的內容已經改變的情形,按照內容與形式的關係,本質上應當屬於改變檢委會決定的情況。在處理方式上,同意你的意見,即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第30條的規定,由原議題(案件)承辦人按程式及時向檢察長(主持人)書面報告。

轉發:南平檢察新媒體

【來源:南平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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