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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 由 國暉律師事務所總所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10
毀滅證據構成什麼罪
法條摘錄:《刑法》第307條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於妨害司法犯罪的型別,具體理解和認定該罪,可有:
1。
“證據”僅限於刑事訴訟證據,
包括證據與證據資料,而不限於義的、已經查證屬實的、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但是,隱匿證人與被害人的,或者迫使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的,成立妨害作證罪。
2。
“幫助”,屬於實行行為,不同於共犯中的幫助行為。
“幫助”表明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成立犯罪,同時表明行為人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①下列行為都屬於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正犯行為: 行為人單獨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人與當事人共同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人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行為人唆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② 當事人教唆第三者為自己(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實施了毀滅、偽造證據行為的,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當事人教唆他人為自己毀滅、偽造證據的,不成立犯罪。
3。
“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
其中“毀滅”證據,是指妨礙證據顯現、使證據的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為。 隱匿證據屬於毀滅證據。其中“偽造”證據,是指製作出不真實的證據;變造證據屬於偽造證據。
① 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
② 刑事訴訟中,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成立,不以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服為前提,但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具有犯罪的嫌疑。
③成立本里,以情節嚴重為前提。
4。
刑事訴訟中,即使經過犯罪嫌疑人同意
,幫助其毀滅無罪證據或者偽造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觀公正性,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
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使當事人逃避或減輕法律責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