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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在繼承糾紛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 由 帝都那些事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07
簡介2011年9月6日,王大勇至上海市某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內容:“我在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兩套房屋產權人之一,為避免今後糾紛,自願立遺囑如下:待我去世後,上述兩套房屋中屬於我所有的產權份額由我的兒子王海迪繼承,且僅作為其個人財產

房屋財產遺囑怎麼寫

公證遺囑在繼承糾紛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

文章事件

王大勇(文中均為化名)與周蘭是夫妻,兩人婚後生育一子即王海迪。王大勇的父親王天剛與母親蘇梅共同生育四個子女,即王大勇、王大旺、王大強、王大琳。王天剛於2006年7月13日死亡,王大勇於2012年8月5日死亡,蘇梅於2012年9月24日死亡。2011年9月6日,王大勇至上海市某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內容:“我在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兩套房屋產權人之一,為避免今後糾紛,自願立遺囑如下:待我去世後,上述兩套房屋中屬於我所有的產權份額由我的兒子王海迪繼承,且僅作為其個人財產。本遺囑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干涉。”上海市某公證處為此出具公證書。

其中,王海迪、王大勇是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登記產權人,二人共同共有,於2004年經買賣取得。王海迪、王大勇、周蘭是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登記產權人,三人共同共有,於2003年經買賣取得。現王海迪攜妻、子共同居住於上述XX號XX室,周蘭居住於上述XX號XX室。在王大勇去世後,因母親周蘭、王大旺、王大強、王大琳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於是王海迪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

1、繼承被繼承人王大勇名下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確認該房產權歸原告所有;

2。繼承被繼承人王大勇名下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三分之一產權份額、確認王海迪佔某之二產權份額。

在此次公證遺囑繼承糾紛的庭審中,王大旺、王大強、王大琳對遺囑真實性,及原告訴請均無異議,交由法院依法處理。

律師觀點:

根據此次公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律師指出:

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王大勇死亡,生前留有公證遺囑,就係爭兩套房屋中自己擁有的產權份額在其死後歸兒子王海迪所有,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形式與內容不違法律故為有效,故王海迪要求按遺囑繼承,應予支援。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此次公證遺囑繼承糾紛案,判決:

1、上海市某區XX路XX弄XX號XX室歸原告王海迪所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原告王海迪負擔;

2、上海市楊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由原告王海迪與被告周蘭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海迪佔某之二產權份額,被告周蘭佔某之一產權份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原告王海迪負擔三分之二,由被告周蘭負擔三分之一。

溫馨提示:涉及侵權如有法律問題,請諮詢冠領律師事務所相關領域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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