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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風險若干問題簡析(三)

  • 由 張驍華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9-18
簡介【關鍵詞】進出口合同 風險 欺詐 風險防範目錄一、合同主體風險(一)、無權代理問題(二)、變更主體問題(三)、虛構主體問題(四)、第三方代履行二、合同形式風險(一)、合同形式不一致(二)、法律形式不完整三、合同條款風險(一)、品質條款風險及

風險是交付轉移嗎

進出口合同風險若干問題簡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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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驍華

【摘要】2021年8月,中國進出口增長超預期,可以預見的,進出口貿易會越來越繁榮。但是,進出口貿易因當事人的國家/地區差異、文化差異、法律制度差異、法律體系差異而往往發生糾紛,而進出口合同是複雜背景下雙方履約和爭議解決的主要依據。本文從合同主體、合同形式、合同條款、合同履行和其他特殊風險五個方面對進出口合同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梳理,以期防範糾紛,降低風險。

【關鍵詞】進出口合同 風險 欺詐 風險防範

目錄

一、合同主體風險

(一)、無權代理問題

(二)、變更主體問題

(三)、虛構主體問題

(四)、第三方代履行

二、合同形式風險

(一)、合同形式不一致

(二)、法律形式不完整

三、合同條款風險

(一)、品質條款風險及欺詐

(二)、檢驗條款風險及欺詐

(三)、索賠條款風險及欺詐

(四)、支付條款風險及欺詐

(五)、軟條款風險及欺詐

(六)、運輸條款風險及欺詐

(七)、風險條款風險及欺詐

(八)、合同條款間不一致的風險

四、合同履行風險

(一)進出口貿易結算風險和欺詐

(二)國際海運風險和欺詐

五、特殊風險

六、律師建議

正文

(七)、風險條款風險及欺詐

國際貿易實務中貨物風險轉移的原則和風險轉移時間關係到買賣雙方風險的責任和利益。

先舉一個國際貿易中海上風險的例子。E國F公司(買方)向C國D公司(賣方)訂了一批醫用防護服,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FOB SH 港,2020年4月5日前交貨。D公司備好貨物後如期交貨,並單獨存放於SH港碼頭標準倉庫。後因承運人問題,貨船於4月24日才到達SH港裝貨。4月17日存貨倉庫發生火災,導致部分貨物損毀。貨船到達目的港後,F公司又發現部分貨物包裝不符合約定導致變質。該批貨物損毀的風險誰來承擔?

風險轉移的原則。在實務中,風險轉移原則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1)風險在合同訂立時轉移。(2)風險隨所有權轉移而轉移。(3)風險在交付時轉移,現在這一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運用最為普遍。

風險轉移時間涉及三個原則:(1)“第一承運人原則”與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此原則指出,在合同沒有規定特定交貨地點時,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這一條原則目前在國內貨運中也普遍適用。而與此相對應的特定地點承運人原則則必須是賣方根據合同約定在某一特定地點向承運人交貨時風險才轉移。此種方式下,所有權與風險分離。(2)貨交承運人原則與在途貨物風險轉移。在途貨物買賣,是指標對運輸途中貨物的交易,其風險原則遵守合同訂立風險轉移原則,即從合同訂立時就轉移給了買方承擔。但是由於在途貨物交易的特殊性,其風險原則稍顯複雜。簡單說,是憑單據交易的在途貨物交易,風險在貨交承運人時發生轉移。(3)貨物接受原則與不涉及運輸時的風險轉移。在不涉及運輸的貨物買賣中,以貨物特定接受地點的接受時間為風險轉移點。

正如前述,國際貿易中不同貿易術語對應了不同的運輸方式,這樣也就決定了風險轉移時間。但是依然是遵從上述原則。

現在來看一下前述案例如何判定風險呢?根據《Incoterms2020》,FOB貿易術語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的縮寫,即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賣方的義務止於船舷。(1)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電子資料交換(EDI)資訊被認可。(2)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自費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在本案中,D公司按時交貨,F公司指定的船隻未按期到達,且D公司將貨物單獨存放,因此貨物風險已轉移給買方。因此火災造成的貨物損失由買方F公司承擔。由於賣方D公司包裝不符合約定而造成的貨物損毀的損失應該由D公司承擔。

另外,在運輸條款選擇上還應該考慮欺詐的發生。例如,CIF下,賣方代辦運輸則貨物交給承運人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這就容易使賣方和承運人相互勾結偽造提單詐騙,買方常常會人財兩空。因此,最好選擇買方易於控制運輸過程的運輸方式。

(八)、合同條款間不一致的風險

從前面的各項條款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合同是一個有機整體,條款的安排和慣例的採用具有內在的邏輯性。因此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不僅要注意每一個條款,還要照顧到條款間的聯絡。比如採用了CIF,在提單和信用證條款方面就應該加以防範。

合同條款間不一致風險表現為狹義的合同條款間不一致風險和合同條款與國際慣例間不一致風險。

狹義的合同條款是指基本條款與保值條款、法律適用條款、許可證條款、裝置除錯條款保持協調。同一合同中的條款,尤其是如價格條款、裝運條款、支付條款等各獨立條款之間不協調,會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風險,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合同各個條款之間的相互呼應和銜接,不可出現彼此矛盾的內容。比如前述的多重質量標準問題、複驗期限與貨物種類不匹配、支付條件未照顧到貿易術語的風險等。再比如,某出口合同的價格條款規定:CIF伊斯蘭堡,裝運港:上海……提供港至港已裝船海運提單……。這顯然就是個錯誤,根據國際貿易術語,CIF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而伊斯蘭堡是內陸內陸城市,根本無法提供港至港的裝船海運提單,而此時應該選用CIP。

合同條款與國際慣例不一致的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1)條款設定與國際慣例不符;(2)條款內容與國際慣例不符。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慣例有兩個檔案:《Incoterms2020》和《跟單信用證統一使用規範(UCP)》。舉個條款設定不符的例子:支付條款約定為不可撤銷信用證,但是又設定這樣的條款:議付後買方在複驗貨物不符或者貨物不能及時到港時賣方須應買方要求退款。而我們知道,不可撤銷信用證只在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修改書存在的情況下才可撤銷。這樣的設定顯然違反了UCP的規定。另外一個例子是關於條款內容的,如約定了CIF成交,而成交條款中有“賣方保證貨物抵達到港日期……”,但事實上CIF術語是船舷交貨,並不保證貨物抵達日期。如果要保證貨物到達日期,就要更改至D組貿易術語,以降低運輸期間的風險。

四、合同履行風險

由前述合同訂立所帶來的合同履行在此不再重複,這裡重點要闡述國際上著名的海事風險:進出口貿易結算風險和欺詐,國際海運風險和欺詐。

(一)進出口貿易結算風險和欺詐

國際貿易結算方式有託收、匯付、信用證等。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支付方式。它由銀行提供信用,依據信用證“單證相符”的規則,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與信用證要求相同,開證行就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對於單據是否偽造,合同是否履行,銀行則一律不予考慮。信用證的這種獨立性使得信用證詐騙成為可能,形式多樣,以下三種居多:偽造信用證、偽造單據、軟條款,前面已經詳細說明了軟條款,在此就不再重複。

偽造信用證。合同簽訂程式完畢開始履行後,由申請人或開證人通知銀行開出信用證並通知受益人。如果詐騙者偽造信用證並直接開給受益人,受益人通常沒有專業銀行謹慎稽核的能力,同時也沒有與議付行進行核對,便貿然履行發貨或者財務義務。等到議付時銀行稽核印鑑或密押與預留印鑑、密押不符時,信用證便無法議付,受益人就會無法收到貨款而又損失了貨物。

偽造單據的依據是信用證的信用規則:單證相符,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承擔付款義務。因此詐騙者就會偽造符合銀行要求的提單等單據到銀行議付,但此時可能並沒有貨物發出或者貨物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這樣的詐騙通常與承運人共謀。還有利用非法提單的詐騙,主要有預借提單、倒籤提單或者清潔單詐騙等。

(二)國際海運風險和欺詐

國際海運風險主要有外來風險、海上風險和欺詐風險。

外來風險(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風險,但不包括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本質缺陷。依風險的性質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類。(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黴變、串味、沾汙、鉤損、生鏽、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2)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佈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海上風險(Maritime Perils)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時所經常遇到的和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又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並非泛指一切自然災害,而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並非所有海上意外事故,而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欺詐風險也稱國際海事欺詐,詐騙數額巨大,牽涉面很廣,損失令人吃驚。據調查,我國90 %的進出口貨物是透過海洋運輸進行的,對外貿易逾期應收款中65%以上的拖欠款是因欺詐造成的。反海運欺詐是各國專家學者共同專注的難題。海事欺詐主要包括信用證欺詐、船舶欺詐、租船合同欺詐和保險欺詐。信用證欺詐前面已經簡要敘述過,而上述其他型別欺詐更是花樣繁多,較為複雜,不在此詳細闡述。

(未完待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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