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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給了對方,還能要回來嗎?
- 由 魏紫濤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8-21
魏紫濤、郗慧
有些夫妻在離婚時,為了婚能夠儘快離掉,迫於無奈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但事後發現對方並沒有很好
的
盡到作為監護人的職責,想要回孩子撫養權。那麼離婚協議簽訂後,孩子的撫養權還能要回來嗎?
【
案例回顧
】
:
徐某和段某於2007年結婚,婚內育有一子,2013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年僅6歲的小徐由父親徐某撫養,母親段某享有探視權,段某不需支付撫養費。可離婚後的徐某終日賭博、酗酒,陪伴孩子的時間甚少。
而段某離婚後經營一家餐館,生意火爆,收入日漸提高,還時常把兒子小徐接來照顧,段某對徐某的行為不滿,決定要回撫養權,給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2019年,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律師觀點:
雖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小徐由被告徐某撫養,但在離婚後,徐某並未全面負責地履行作為孩子的撫養人和監護人的職責,而且其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
可能會對孩子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而段某經濟狀況良好
,有撫養孩子的能力,且在離婚後孩子實際隨母親段某生活。故段某起訴變更其為小徐撫養人的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法院應當
予以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
”其他正當理由“
”其他正當理由“
”其他正當理由“
還應包括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撫養期間有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陋習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期間涉嫌刑事犯罪被關押服刑的;
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
四、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期間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失去經濟撫養能力的。